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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落实《天津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7 17:28:11 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津市场监管特〔2022〕11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执法总队: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等四部门拟定的天津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2〕14号)已印发,请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推动我市停车设施发展,经研究决定,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加强对停车设施中特种设备的管理。各单位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督促使用单位、安装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重点检查属于特种设备的停车设施是否在施工前进行告知,是否经监督检验合格并办理使用登,是否按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验。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对长期停用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含新建未投用设备)建立台账,进行逐一核对,督促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车位上停放车辆,避免设备因长期缺失维护保养措施,导致锈蚀,进而引起次生事故的发生。同时,将相关情况向区政府、区安委会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停车需求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关系。

  二、开展综合治理。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机动车停车的综合治理工作,用足、用好12345、12315等投诉举报信息渠道。各单位要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涉及特种设备及机动车停车价格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充分发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用,为各部门公示停车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平台。

  三、强化标准基础建设。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停车设施相关地方标准研制工作,并根据需求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立项;将“公用基础设施”列入《2022年天津市地方标准立项指南》中给予重点支持。

  

  

  

                          2022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zwgk/zfgznew/bdwwjnew/gzwjnew_1/202204/t20220415_5858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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