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法制网!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做好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 确认登记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7 17:23:04 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津市场监管信监〔2022〕11号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简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印发贵单位,将于2022年5月1日实施。为了保障和巩固《办法》中登记制度创新成果,实现尊重市场主体登记自主权和督促践行诚实守信理念的平衡,维护市场主体登记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2022年我委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现就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各项信用监管工作

  (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合确认登记市场主体特点,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并按照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等级确定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切实加大对高风险市场主体检查力度。根据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和自行公示信息,调整自贸区区域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小比例、深度查,少干扰、强影响”的部门联合抽查机制,制定确认登记制度配套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开展。

  (二)强化失信惩戒措施,落实信用约束。严格落实经营异常名录(标记经营异常状态)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对接全市联合奖惩系统,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开展多部门联合惩戒工作。

  (三)严厉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未经确认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涉嫌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确认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按规定对有关信息进行公示及标注。

  二、创新完善登记监管工作措施

  (四)在公示系统设置“登记确认制市场主体”专区,增加“登记确认制主体”标记,丰富“登记确认制主体自行公示信息”栏目等内容,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公示便利化服务,满足社会公众、市场主体的查询及信息申报需求。

  (五)探索推动与税务等部门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对于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市场主体,按照税务机关推送信息进行税务非正常户标注。

  (六)市场主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自行公示信息、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公示的,应当于下一年度年报截止日前办理完成并公示。市场主体对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负责。

  未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示信息的市场主体,由系统自动检索并进行标注。对于已履行公示义务的主体,系统自动检索后取消标注。未履行公示义务影响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当先予完善公示信息。

  (七)市场主体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自主决定歇业的,可以自行公示歇业情况。自行公示歇业情况视为办理歇业备案。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但已经办理歇业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不吊销营业执照。

  (八)市场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公示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示信息项目进行标注。超过包容期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适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予以查处。

  市场主体的登记信息、公示信息更正完毕,经市场主体申请,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后取消标注及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九)对于市场主体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异常状态)的,由公示系统自动检索并进行列入标注。市场主体补报年报并提出移出申请的,由公示系统自动检索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标记异常状态)。系统标注异常名录和移出异常名录视为市场监管部门做出的行政行为。

  (十)社会公众、市场主体或其他组织对市场主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自行公示的信息提出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调查结果或者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市场主体自行公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撤销该公示信息,并进行标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更正完毕,经市场主体申请,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后取消标注。

  (十一)根据调查结果或者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的,可以部分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

  (十二)对于采取实名认证完成身份核验取得登记或完成信息公示的自然人,不再受理其撤销冒用身份信息登记或撤销冒用身份公示信息的申请,指导协助当事人调取身份验证信息或者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三、加强组织实施

  (十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监管合力。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是推进市政府职能转变和落实“放管服”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要高度重视确认登记工作,同时深刻领会监管对登记确认制度试点的保障和巩固作用,从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监管的角度做好试点各项工作。要加大宣传讲解力度,增加社会公众、行政机关对制度的深入认识;要在各项执法活动中主动作为,履职到位,加强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保障制度落实实施成效。

  (十四)掌握确认登记制度的本质特征,把握监管职责边界。要深入学习领会立法精神,理解探究确认登记制度内涵,探索确认登记制度下如何实施精准的分级分类、“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监管制度,认真把握确认登记制度下违法行为种类、特征,履行监管职责。

  (十五)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容错机制。建立新兴经济分析研判机制,加强对区域内新兴经济业态主体数据、运行情况及发展趋势的分析研判,为制定或调整新兴经济业态监管政策提供决策参考。对新行业、新业态、新模式充分给予其“容错”“试错”空间,采取柔性执法方式,从重管理、重处罚向重服务、重指导转变,通过宣传引导、信用承诺、行政提示、行政约谈、行政指导等方式,加强督促、引导和规范。实施适度执法检查,审慎并准确的适用行政裁量。

  (十六)深入思考,全面总结,及时报送各类工作信息。要深入思考、勤于总结,通过在确认登记制度背景下推进各项监管制度措施工作,努力把握市场监管规律,形成行之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方法举措,为下一步更大范围推广实施确认制度积累经验。及时沟通报送各类工作情况,遇疑难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2022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7—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zwgk/zfgznew/bdwwjnew/gzwjnew_1/202204/t20220422_586493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同意成立天津市中医药、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批复 下一篇: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落实《天津市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法制网 dj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326133605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