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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场监管市〔2022〕11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市监网监发〔2022〕49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积极推动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
请有创建意向的单位填写《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申请表》,并将创建方案和相关材料于5月底前报市市场监管委。
2022年5月9日
附件:
国市监网监发〔2022〕 49 号.PDF附件1.WPS附件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