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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机构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7 17:58:20 作者:佚名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津市场监管认〔2022〕6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机构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2〕40号)要求,市市场监管委决定在前期已部署开展的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机构全面排查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机构排查整治有序开展,经委领导同意,成立市市场监管委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机构排查整治工作专班领导小组,由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赵金恒同志任组长,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计量处、信用监管处、执法总队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工作专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负责统筹安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

  二、时间安排

  自即日起至今年6月底。

  三、工作任务

  (一)各区局以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技术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为重点,梳理我市煤炭检验机构的底数、掌握情况、建立台账,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管执法检查。

  (二)各区局结合《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认〔2022〕3号)要求,对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全覆盖式的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仪器设备检定情况,近两年所出具的碳排放核查相关检验检测报告。对总局排查发现的我市4家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机构由市区两级联合检查。包括:煤科(天津)煤炭检测有限公司、天津海关化矿金属材料检测中心、通标标准技术服务(天津)有限公司、天津SGS。

  (三)加强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对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的涉及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各区局、执法总队要形成监管合力,坚决依法查处。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机构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要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严肃处理,该撤销(吊销)相关资质证书的要坚决依法撤销(吊销),强化违法案件的失信惩戒。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也要责令限期改正,改正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提高政治站位、敢于动真碰硬,扎实开展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机构全面排查整治。各区局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检验检测、计量、信用、执法等部门参加的工作专班。

  (二)各区局要统筹协调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机构全面排查整治与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等工作,避免重复检查,确保检查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信息报送。请各区局、执法总队于6月30日前,将排查整治工作总结及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机构排查整治信息汇总表(见附件)加盖公章后OA短消息报送市市场监管委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机构排查整治工作专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委和当地政府。本次排查整治工作要结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展开。

  

  附件: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机构排查整治信息汇总表

  

  

  

                                                       2022年5月11日

  (联系人: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仝占仓,联系电话:27182101)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机构排查整治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

  序号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CMA/CNAS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是否从事碳核查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监督检查情况

  (发现的问题、立案情况、信用监管等)

  受到处理/处罚情况

  责令改正

  罚款

  金额(元)

  撤(吊)销证书

  没收

  金额(元)

  移送公安机关

  1

  

  

  

  

  

  

  

  

  

  

  2

  

  

  

  

  

  

  

  

  

  

  3

  

  

  

  

  

  

  

  

  

  

  4

  

  

  

  

  

  

  

  

  

  

  5

  

  

  

  

  

  

  

  

  

  

  

  

  

  

  

  

  

  

  

  

  

  注:此表信息除覆盖市区两级联合检查的机构外,各单位应对本辖区内具备同类资质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一并补充填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zwgk/zfgznew/bdwwjnew/gzwjnew_1/202205/t20220512_5879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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