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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餐饮浪费行政处罚案例公示

发布时间:2024-11-25 22:15:51 作者:佚名   来源: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石家庄市赞皇县喜利来快餐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2月1日,石家庄市赞皇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赞皇县喜利来快餐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其10日内改正。3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仍有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承德市承德县好多羊饭店未建立节约用餐提醒提示制度,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标识并拒不改正案

  2024年5月10日,承德市承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承德县好多羊饭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建立节约用餐提醒提示制度,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标识。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5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3.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味中居海鲜酒店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7月27日,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戴河区味中居海鲜酒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8月1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餐饮浪费情况。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罚款。

  4.保定市博野县老根餐馆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9日,保定市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博野县老根餐馆进行反食品浪费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5.沧州市盐山县求实餐饮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17日,沧州市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盐山县求实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未设立或张贴标识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6.衡水市冀州区同谦快餐店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17日,衡水市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冀州区同谦快餐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服务人员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邢台市广宗县遇上花甲粉店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7月19日,邢台市广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宗县遇上花甲粉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7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仍存在未张贴摆放反浪费标识,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广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8.廊坊市固安县固安镇福明饭店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8月19日,廊坊市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固安县固安镇福明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9.唐山市曹妃甸区榴榴族披萨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5月16日,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披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5月29日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复查,发现仍然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情况。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0.邯郸市磁县锦鸡坊餐饮服务店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3月15日,邯郸市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磁县锦鸡坊餐饮服务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4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张贴或摆放反浪费标识,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明显超量点餐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八条,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cjg.hebei.gov.cn/info/109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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