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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家售卖假鞋 三倍赔偿消费者

发布时间:2024-11-13 03:53:27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维护良好营商环境的核心在于尊崇契约精神和诚信理念。近日,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销售假冒品牌板鞋的买卖纠纷案,判决被告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唐某2097元人民币。

  2024年3月24日,唐某某通过抖音平台,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699元购买一双“某品牌板鞋”。购买过程中,商家再三确认购买的“某品牌板鞋”为正品,并且称自己有品牌授权。收到货物后,唐某某认为该商品为假货,并找寻第三方权威机构鉴定,经鉴定该板鞋确为假货。唐某某遂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9日作出反馈:“已经责令商家停止相关业务,商家与消费者已经退货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唐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其所购买商品的三倍钱款,即2097元人民币。

  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某通过抖音购物平台,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处购买“某品牌板鞋”一双,唐某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网络购物合同法律关系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经营者,向唐某某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出售给唐某某的“某品牌板鞋”,经鉴定为假货。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知假售假,属于不诚信的行为,侵犯了唐某某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唐某某诉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所购买商品的三倍钱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随着电子商务经济的快速发展,相应的产品质量纠纷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保护规范,本案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出发,对销售者知假售假的行为,判决赔偿三倍价款,既体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审判理念,也对不诚信的经营者进行了法律制裁,引导商家积极履行经营者义务,自觉维护诚信健康的市场交易秩序。消费者进行网购时,应优先选择有良好评价和高信誉的卖家,在交易过程中保存好双方的聊天记录,在收货时仔细查验商品。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活动的重要原则,也是营造优质营商环境的基石。蓝山县人民法院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聚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助力营造更加稳定、透明、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肖帆 王星人)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1/t20241111_461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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