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法制网!

“一经签收,概不退换”?

发布时间:2024-11-13 03:33:52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收到商品发现有磕碰,选择退款退货,商家却称销售网页已写明“一经签收,概不退换”……近日,记者从北京三中院获悉,法院最终认定商家应履行退货退款义务。

  张某花243元在一家网店购买了一个手办模型。快递员将手办模型放在了快递柜,张某取货后,迅速联系客服称手办铁盒一角有磕碰,并通过电商平台极速退款机制完成退款退货。

  店铺经营者王某认为平台客服错判,起诉张某,要求其返还已退货款243元,并承担造成的各项损失1000余元。王某认为,铁盒具有一定收藏价值,相关交易有签收不退的行规,商品详情页也用红字写明“务必当面与快递员验货,一经签收,概不退换”。

  法院综合各方证据,最终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务必当面验收”“签收则不予退换”等内容属于格式条款,经营者应以显著方式让消费者注意,本案商家仅在商品详情页以与其他文字仅颜色不同、但字体相同、大小一致的文字注明该内容,未在商品“宝贝”页、快递包装外等区域明显标注。消费者张某在快递柜签收后打开核实商品情况,几分钟内联系王某,并于十分钟内说明瑕疵问题,属于在合理期间内验收。根据法律规定,签收不能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记者 徐慧瑶)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1/t20241111_46187.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双11”到来,警惕新型网购诈骗! 下一篇:一商家售卖假鞋 三倍赔偿消费者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法制网 dj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326133605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