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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认为房屋中介没有向其介绍符合要求的商铺,是否能主张退还中介费用?近日,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中介合同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未能全面了解房屋情况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
2023年12月,韩国人金先生准备在深圳市南山区开一家韩式炸鸡店,委托宗某房屋中介公司寻找适合的店面。金先生向中介公司提出了店面房屋必备的三个要求:位置位于南山商业区附近,需10千瓦380伏特,并且能使用天然气。
随后,中介公司为金先生找到南山中心区一处写字楼里的店面,中介公司职员明确告知金先生该店面燃气有接口、10千瓦380伏特。于是,金先生分别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与中介公司签订佣金协议并支付佣金8500元。
而后,金先生入驻店面筹备开业,却发现店面后厨无法安装燃气。若要安装,只能将厨房移至门口,且只有6千瓦220伏特,如需增容则要另缴纳费用。因电压、燃气不满足金先生先前提出的餐饮店需求,金先生遂向中介公司提出解除佣金合同、退还佣金。双方协商未果,金先生向前海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介公司作为房屋中介机构,对委托人的告知内容应包括房屋产权状态、使用状态、周边状态、基础设施、房屋瑕疵等信息。本案中,被告明知原告租赁房屋的用途,中介公司应当对介绍房屋的水、电、燃气情况有全面的了解,包含如何安装、使用及相关费用的情况均应告知原告。
然而,本案被告在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告知的电压、燃气均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未全面了解房屋情况、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中介人的义务,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支持原告解除佣金协议及返还佣金的诉讼请求。
关于原告额外主张的经济损失,因涉案租赁房屋并未实际开店经营,原告也并未因房屋的电、燃气等无法使用产生实际的投入损失,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李倩 王重阳 张晶晶)
法官提醒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房屋中介机构对委托人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房屋产权状态、使用状态、周边状态、基础设施、房屋瑕疵等信息。在明知委托人租赁房屋需求的情况下,房屋中介机构对租赁目的所需的基础设施条件未了解清楚即告知片面信息或报告虚假信息,导致委托人无法租赁使用房屋,中介公司收取的佣金应予退还,如造成委托人损失,依法还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