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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4000元买的游戏账号被卖家申诉找回,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11-09 08:46:27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网络游戏账号、装备等虚拟物品交易越来越常见,但买卖双方私下交易的行为却存在一些风险。如果自己花钱购买了游戏账号后,卖家通过申诉的方式找回,并玩起了失踪,该怎么办?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买卖游戏账号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卖家返还交易款并支付违约金。

  韩某(乙方)与苏某(甲方)因网络游戏相识,两人于2024年6月14日通过某平台签订了游戏账号转让协议,约定韩某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苏某游戏账号的完全使用权,并约定若出现甲方找回账号或者撤回手机号修改、账号不能正常换绑手机号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游戏账号,甲方应立即全额退款并赔偿乙方双倍成交价。

  签完协议当天,韩某将购买该游戏账号的款项转账给苏某,苏某向韩某交付该游戏账号及密码。韩某登录后试图换绑手机号,但系统显示无法更换。而仅6天后,韩某突然发现该游戏账号无法正常登录,经咨询客服,发现苏某通过平台申诉的方式,将该游戏账号收回并修改了密码。

  韩某多次联系苏某,苏某均不予理睬,后韩某发现所有的联系方式均被苏某拉黑。一气之下,韩某诉至法院,要求苏某全额退款并赔偿双倍成交价。

  灌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关于游戏账号的交易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协议明确约定:若账号不能正常换绑手机号、若甲方找回账号或者撤回手机号修改,则视为甲方违约。

  本案中,被告苏某将账号交付给原告韩某后,韩某无法进行换绑手机号,后苏某又通过申诉方式将账号找回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导致韩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韩某要求苏某返还其已支付款项4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虽双方约定“如甲方违约甲方愿意赔偿乙方双倍成交价”,但该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原告造成的损失。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的违约行为、过错程度等,酌定被告苏某向原告韩某支付违约金1200元。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办案法官提醒: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游戏账号是一种虚拟财产,游戏装备、人物、道具等都是通过真实货币购买游戏点卡等方式取得,也可以在游戏玩家之间进行出售,实现虚拟财产与现金的交易,因此,虚拟财产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法律提供平等的保护。交易各方应当认真遵守协议以及市场交易规则,依法依约、诚实守信,切莫丢弃诚信、因小失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防范风险,建议游戏玩家尽量避免私下交易虚拟财产,如果选择私下交易也应当签订正式且完备的协议,及时在服务平台更改账号的绑定数据信息,并注意留存交易信息和通信记录等相关证据,以备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涉嫌诈骗或其他犯罪情况,及时报警处理。(邱致乾)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1/t20241107_461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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