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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4日,宜昌市消费者别女士投诉,称其2023年12月在武汉某4S店购买了某公司汽车一辆,其后该车陆续出现车机没有网络、远程控制无法连接、carplay频繁断线等情况,由于该车在短时间内即出现诸多问题,消费者对其质量存疑,要求4S店在维修好相关故障后再整车延保一年遭拒,遂投诉至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维护自身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湖北省消委受理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经查,4S店表示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属实,对于车辆出现的问题将进行免费修理,但消费者提出的整车延保一年不符合“汽车三包”规定,汽车厂家对其进行了驳回,无法满足消费者诉求。省消委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后,组织双方现场调解,认为车辆维修有更换零部件的,该零部件应当重新计算质保期而非整车延保,但该车频繁出现故障,致使消费者多次远距离进店维修,耗时耗力,4S店应当在确保维修好车辆故障的同时考虑给予消费者适当经济补偿。双方对此表示认可,由4S店补偿消费者价值5000元现金抵扣券和价值3000元大礼包。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本案中,该车辆频繁出现故障,消费者要多次从宜昌前往武汉修车,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4S店理应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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