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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殡葬行业价格行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合规提示函

发布时间:2024-12-26 20:49:16 作者:佚名   来源: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全省殡葬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殡葬行业作为民生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帮助我省殡葬行业经营者深入理解、准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加强经营行为自律,减少、避免价格违法、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防范因实施违法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等法律风险,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特向全省殡葬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发布合规提示如下:

  一、价格行为提示。(一)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二)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结算清单上各项目收费标准不高于明码标价标准。(三)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者,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高于政府定价或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等。(四)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二、反垄断行为提示。具有竞争关系的殡葬行业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殡葬行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三)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五)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三、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提示。殡葬行业经营者不得通过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一)不得为了拉拢生意,通过线上、线下宣传等方式,引人误认为是其他殡葬经营者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不得对自身提供的殡葬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三)不得通过商业诋毁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四)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人员,以牟取殡葬生意等。

  请各殡葬行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信经营理念,增强守法意识,建立良好的消费信誉和品质。

  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殡葬领域执法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并将符合条件的涉案经营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消费者若发现殡葬领域存在涉嫌价格违法、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15。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cjg.hebei.gov.cn/info/1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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