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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规定,所有网络游戏必须接入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所有网络游戏用户必须使用真实有效身份信息进行游戏账号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规定不可谓不严,但一些未成年玩家还是想方设法绕过了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未成年人游戏充值退款案件,15岁的中学生小徐冒用母亲的身份信息注册登录游戏后,又偷偷用母亲的微信给游戏充值了近5000元。小徐母亲发现后,起诉要求平台和游戏收款方退还全部充值金额,但未获法院全额支持。
小徐痴迷游戏,可未成年人的身份和需要花钱充值才能购买的道具成了其游戏升级过关的阻碍,故小徐利用父亲的手机副卡号注册了某短视频平台,随后进入平台内链接的小游戏,并利用偷偷掌握的母亲的身份证信息进行了实名认证。在游戏期间,小徐又趁母亲不注意,用母亲的微信购买了多件游戏道具,单次充值金额多为6元、25元、68元、118元,总共花费了近5000元。
小徐母亲得知小徐在未经自己允许的情况下充值游戏后,将短视频平台、游戏收款方告上法庭,认为两公司在防范未成年人充值方面存在技术漏洞,并存在诱导未成年人充值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两公司退还小徐所充值金额,并按照三倍责任赔偿其一万四千余元。据悉,小徐在11岁时就曾用母亲手机在多款游戏中充值过一万余元,后经诉讼获得了全额退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短视频平台、游戏收款方不构成欺诈。小徐主动绕开防沉迷系统、其监护人未严格引导管理未成年人上网行为是充值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涉案游戏已经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规定接入了防沉迷实名认证系统,基于网络交易行为虚拟性、远程性的特点,交易双方主要通过玩家注册的网络账号以及法定的身份核验机制确认身份。小徐冒用其监护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平台登录、游戏注册、充值消费,在平台及收款方看来,涉案游戏账号的使用者就是成年人,因此二被告未违反相关规定,不存在过错。此外,小徐此前已发生过大额充值行为,并多次偷用母亲微信转账进行游戏消费,说明其监护人在教育引导小徐理性上网方面存在不足,对于充值行为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不过,因小徐充值行为发生时仅15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充值行为有效,其余部分因超过未成年人的认知和理解能力且小徐的母亲事先对此不知情、事后不予追认,应属无效,应予返还。故参考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中确定的“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结合双方的过错情况,一审法院酌定二被告公司退还小徐已消费的充值款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小徐及其母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小徐及其母亲主张返还充值款项,指向的是充值行为的无效,而该充值行为得以实现的最根本原因是其监护人对自身手机设备、微信账号和支付密码未尽到及时监管义务。在未成年人存在多次网络游戏充值行为的前提下,该案部分交易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源自于法定监护人未监管好自己的账户,并疏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监管。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游戏存在故意设计技术漏洞来引诱未成年人充值,因此难以认定短视频平台和收款方以欺诈的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最终,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目前该案二审判决已生效。(刘津宁)
法官说法
当前,在网游防沉迷实名认证模式下,仍有不少未成年人通过冒用身份、租号等方式积极追求绕过防沉迷机制。当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进行游戏充值时,对于其中超过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部分,监护人可以主张退回充值金额,不少家长因此得以挽回一些损失。
不过,法律的保护与网络平台针对未成年人充值退款的便捷不能成为家长忽视自身监管职责的借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可见,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是监护人的法定职责。
网络游戏、消费行为均需从用户掌握的终端设备发起。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网络活动的安排,对终端设备、网络账号、支付工具的管理,是引导未成年人科学上网、预防沉迷网络和非理性消费的重要环节。该案中,小徐的家长认为责任仅在于网络平台和游戏方的实名认证技术漏洞,却忽视了自身对手机设备、支付密码等疏于管理这一问题,且在类似事件此前已经发生过的情况下,继续怠于履行对未成年人用网的管理职责。
法官提示,在帮助孩子正确用网、养成健康游戏行为的过程中,家长始终是第一责任人。纵然事后监护人可以依法申请退款,但切莫对“未成年人游戏充值退款机制”产生依赖。要想切实解决孩子的游戏沉迷问题,离不开家长的参与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