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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顾客排队时受伤诉商家,公司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4-10-19 07:07:05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随着身体机能的下降,一些老年朋友会选择理疗、按摩、艾灸等方式调理身体,78岁的养生爱好者杨婆婆就来到了某家健康体验馆理疗,不过,这一次理疗经历却变成了她的烦心事,究竟发生了什么呢?

  2022年10月起,杨婆婆常到家附近的体验店免费体验理疗床。2022年11月3日,杨婆婆在店内休息区排队等候期间,不慎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体验馆内工作人员立即将杨婆婆送往医院,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安排人护理。最终,杨婆婆在医院住院治疗13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婆婆将该体验馆诉至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双方就被告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的责任大小产生了分歧。原告杨婆婆认为,参加理疗活动的人员较多,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管理不到位以致秩序失控,造成自己受伤,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全部损失。

  被告某医疗器械公司辩称,原告称被他人推倒,其应当向致使其摔倒的人主张权利。店里有多名工作人员维持秩序,不存在管理失控,也已经尽到救治帮扶义务。原告受伤不能排除是其自身疾病致使其摔倒造成。

  经宣恩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某医疗器械公司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在组织他人进行理疗床免费体验活动中,有义务为参与者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但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被告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原告作为成年人,没有注意自身安全和自我保护,其自身也有过错,应自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被告共计应赔偿25959.62元。被告不服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赔偿24000元。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的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就本案而言,需要理疗的消费者一般情况下年龄相对偏大,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比如在体验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来店体验、消费的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引导等。作为消费者,也需要对自身身体状况有清醒的认识,做好自身安全防范。(田家宁 闫玲)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0/t20241018_458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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