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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员工篡改平台数据牟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10-19 06:52:37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作为一种提升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方式,健身已经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年卡”“季卡”“月付制”等方式给了用户更多选择,消费者也需注意从正规渠道购买服务。2024年10月15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售卖健身卡引发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令其退出所有违法所得。

  李某曾就职于武汉某体育传播有限公司旗下某区域健身房,负责收银台前台工作。前台收银工作具有录入会员的权限,2022年2月开始,李某利用公司管理经营漏洞,在某二手交易平台发布“低价转让、品牌型号、XX健身卡”的广告信息,再通过添加、删改平台会员数据的方式对外倒卖健身卡。

  李某还会在事前对低价购买健身卡用户说明:“你买的这张卡后期不能退费不能转让,没有合同和收据”“如果入场的时候健身房索要协议书,就说上次开完卡就丢了”,为防止消息泄露,他还会再次提醒购卡人:“切记不要透露低价卡的事,不然你就没有地方锻炼了。”

  4月中旬离职后,李某继续盗用其在工作期间秘密获取的运营部区域经理刘某账号密码,获取健身房录入会员、变更会员信息等权限。2月至7月,李某共为二手平台上的87名购卡人添加会员信息。

  直至2022年8月中旬,武汉某体育传播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周某收到公司运营专员反映,有部分会员到健身房健身时发现自己的会员账户已变更至他人名下,经过查询公司会员系统操作日志,发现系统中非正常途径新增的会员是由运营部区域经理刘某与已离职的员工李某操作。通过部分非正常途径新增会员的支付宝收款记录显示得知,转账收款方为离职员工李某。

  经公司统计,如果从正常途径购买该健身房会员,健身房共应向87名会员收取43万余元,而李某通过删改平台系统数据,以低价售卖的方式共收取14万元到个人账户,武汉某体育传播有限公司遂至公安局报案。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增加等,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被其用于偿还贷款、日常消费等,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由于被告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自愿认真认罚的态度,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令其退出所有违法所得费用。

  法官提醒,在非官方渠道购买健身房低价卡,虽然看似能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获得高价值的健身服务,实际上却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因为缺乏正规的书面合同和发票凭证,一旦出现卖家突然失联、健身房拒绝承认非官方渠道合法性、健身房因经营不善倒闭等问题时,消费者往往难以通过正规途径维权。

  本案所反映出的问题具有社会普遍性,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服务时应保持警惕,选择正规渠道,审慎消费,不要被低价卡、内部渠道、折扣价等字眼所蒙蔽,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同时,对于健身房等服务行业而言,也需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信息安全制度、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张倩)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0/t20241017_458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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