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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委工作部署,2023年12月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教育、公安、卫健等部门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 锡林郭勒盟多伦县某幼儿园食堂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案
2024年4月10日,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多伦县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食堂食品留样量不足125克、留样容器未密封。
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 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某幼儿园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4月22日,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乌审旗某幼儿园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幼儿园未建立风险管控清单、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某中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3月26日,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学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食品原材料库房发现无标识标签桶装麻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卓资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立案处理,案件正在处理中。
4 包头市昆都仑区某幼儿园食堂食品原料索证索票不全案
2024年3月5日,包头市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到包头市昆都仑区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的食品原料索证索票不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5 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某中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2月29日,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察右后旗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留样专柜内当日早餐包子留样不足125克;传菜电梯未及时清洗消毒,传菜电梯内卫生状况较差。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项,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学校立即整改,给予警告。2024年3月4日,察右后旗某中学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整改合格。
6 乌兰察布市丰镇市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4年4月17日,乌兰察布市丰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一所执法人员到丰镇市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进货查验记录不够完善,缺少部分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改正内容要求:1、给予警告。2、继续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和制度。)
7 包头市昆都仑区某幼儿园食堂食品原料索证索票不全案
2024年3月7日,包头市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到包头市昆都仑区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的食品原料索证索票不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8 包头市昆都仑区某幼儿园食堂冰柜内部分食品未加膜加盖案
2024年2月26日,包头市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到包头市昆都仑区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冰柜内部分食品未加膜加盖。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款的规定,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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