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法制网!

内蒙古公布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发布时间:2024-07-07 19:22:43 作者:佚名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

  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等五部委工作部署,2023年12月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教育、公安、卫健等部门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 包头市某迪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未穿戴干净的衣帽口罩

  2024年3月11日,包头市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到包头市某迪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的从业人员未穿戴干净的工作衣帽口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八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二款的规定,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 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某幼儿园食堂食品原料过期案

  2024年3月19日,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大杨树镇某幼儿园进行日常检查时,在后厨摆放食品原料的货架上发现过期食品原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减轻处罚决定,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罚款人民币10000元。

  3 二连浩特市某小学食堂食品留样记录不符合规定案

  2024年4月12日,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二连浩特市某小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食品留样记录不规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 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某幼儿园食堂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11日,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幼儿园食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存在未如实填写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4年3月11日,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兴隆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到准格尔旗薛家湾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营企业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某中学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行为案

  2024年3月14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鄂托克前旗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凭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13.5.2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某中学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行为案

  2024年3月14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鄂托克前旗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凭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13.5.2的规定,涉嫌构成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nmg315.com.cn/baoguangtai/215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内蒙古公布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九批) 下一篇: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法制网 dj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326133605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