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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发布2023年第1号消费警示:后疫情时代,消费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六大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3-01-08 04:14:06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2022年,海宁市市场监管局及市消保委接到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类投诉举报167起,其中58起发生在12月份,占全年的35%,主要涉及相关防疫的药品医疗器械涨价、违法销售药品医疗器械械等。为此,海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2023年第1号消费警示:后疫情时代,消费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六大注意事项。

  

  一、线上线下销售药品均不实行无理由退货政策。

  

  消费者在线上购买商品已经习惯于无理由退货,也愿意在做出无理由退货承诺的实体店购买商品。但常见的“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等属于药品,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因此,消费者购买药品过多或者所购药品不适用症状,将无法获得无理由退换货的法律支持。同时建议药品销售者做好提前告知义务,在店内醒目处提醒“药品属特殊商品,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在网店首页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换货”,线上线下销售时,均应在购买凭证上作出上述特别提醒。

  

  二、医疗器械类商品视情况实行七日无理由退货政策。

  

  “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盒”“红外线测温仪”等商品不属药品的范畴,是否实行七日无理由退换货主要是看商品的性能及经营者的承诺。根据《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其第二款作了特殊规定,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因此,消费者在网上购买时,网店经营者如果未事先提醒且未向消费者确认不实行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就必须实行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但国家没有对实体店作出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法定要求,消费者购买时,应该事先查看或者咨询该店是否作出承诺,只有作出承诺的才实行,未作出承诺的可以不实行。

  

  三、消费者杜绝从无资质销售渠道购买药品医疗器械。

  

  由于部分药品医疗器械货源紧张,消费者存在求购心切的恐慌心理,看到网上或者朋友圈在销售,就匆忙下单,该行为存在很大的风险,可能买到伪劣商品,也可能遇到“诈骗”。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因此,消费者在网上购买时,一定要查看该网店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朋友圈的好友不是销售主体,不可能获得资格,朋友圈销售均属非法行为,消费者应当杜绝购买,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四、生产或销售明知是假药、劣药,消费者有权获得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惩罚性赔偿知晓率较高,但对于药品可能了解的不多。2019年12月1日,新修订后《药品管理法》增设了惩罚性赔偿条款。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消费者万一不幸购买到假药、劣药的,经营者不能充分举证说明理由的,就应该承担惩罚性赔偿。

  

  

  五、消费者因药品医疗器械虚假广告误购商品可获得赔偿。

  

  消费者急于治愈疾病,不少经营者就是利用消费者缺乏医学知识又有“病急乱投医”的焦虑心情,通过各种渠道发布广告,介绍其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吸引消费者购买。根据《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因此,消费者应该有清醒的判断力,不要看到广告就轻易购买,或者看到有些自媒体传播的“最新消息”及疫情治疗“土偏方”而购买不知情的商品。不小心误购后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确认该经营者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如属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确认属于虚假广告的,消费者还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

  

  六、经营者在非常时期推动涉疫类药品医疗器械价格过快上涨有责任。

  

  我们国家目前绝大多部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类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只有极少数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涉疫类药品医疗器械均属市场调节价,商家有自主定价权,因此消费者购买时应当货比三家。目前受疫情影响,部分涉疫领域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为维护市场价格稳定,国家对相关涉疫类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大价格监管力度。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时发现急需的药品医疗器械价格明显比平时涨幅度较大时,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确认该经营者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如属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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