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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美丽讲科学 快速减肥要当心

发布时间:2022-12-11 11:11:27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案例简介】

  

  在温岭工作的佐小姐是位体型微胖的女士,她偶然发现了一家减肥店,店内宣传标语大大写着“不节食,不打药,不运动,每天躺30分钟,一个月可以瘦8-15斤”看到这些标语,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于是佐小姐进入减肥店支付了2138元,并与其签订了一份瘦身美体服务协议书,协议书上写明:“甲方认同乙方专业的服务理念和高深的专业技能,乙方对甲方评估后,为甲方提供本期立减体重40Kg等协议”一次性付清钱款后,可经过两个月的时间,佐小姐才瘦了六斤,和减肥店所宣传的不节食就可以月瘦八到十五斤完全不符,并在此之间,店家一直向佐小姐推荐购买店内其他商品。佐小姐发觉上当受骗,于是与店家协商请求退款,店家不答应。于是佐小姐向温岭市消保委寻求帮助,希望商家能酌情退还一部分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保工作人员在将佐小姐和该减肥店店主约好进行现场调解。经过了解,该店家要求佐小姐按照店家给出的食谱进行就餐,并且在减肥过程中推荐佐小姐购买“酵素果冻”“泥灸”等服务,店家出示相关营业证件以及之前成功案例佐证其减肥服务确有成效。佐小姐没有成功系由于没有按照其提供的营养菜谱进行食用。佐小姐则表示签订协议之前,明确表示“不节食”,若按照食谱食用无异于节食,与之前宣传的不节食完全不符。最后,在消保工作人员的协调下,最终该减肥店愿意退还佐小姐1100元费用。

  

  【案例评析

  

  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体型美也成了越来越多姑娘的追求。因此,有不少商家可能会抓住姑娘们的爱美心理,宣称各种诸如“躺着减肥,不节食减肥”等美型手段。但是我们要知道,成功是没有捷径的,商家看似美好的宣传背后,是否别有用心,在减肥后是否存在“套娃式协议”呢?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该减肥店打出广告为“不节食,每天躺30分钟”完成减肥,但实际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按照食谱约束消费者节食,在后续过程中又推出一系列减肥服务要求消费者购买确系有夸大宣传的成分,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主快速减肥的宣传标语在快节奏生活当屡见不鲜,那么,如何在形形色色的广告标语中甄别,维护自身的切实合法权益呢?温岭市消保委温馨提醒:

  

  一要理智判断自身情况。消费者应当关注并理智地判断自身状况,是否能有目的性的完成阶段性目标。除此之外,要树立正确的审美观,不能爱美心切被部分商家钻了空子。

  

  二要切勿盲目轻信功效。除了传统的宣传,商家还会邀请网红对减肥效果进行推销,其中不乏对功效的虚假、夸大宣传,类似的被查处案例也可以在网上搜寻到。建议消费者更应以产品是否注册备案、产品成分、用户评价为主要考虑因素,多角度考量是否购买服务。

  

  三要妥善保存相关凭证。对于关键性的宣传和交易信息,消费者应当及时取证并妥善保存,为后期可能会出现的权益纠纷提供维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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