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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1年,省价监局根据相关线索,核实当事人在转供电环节售电过程中,对向终端用户在电价中加收其他费用的某物业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向某供电公司缴纳电费,对502家终端用户按单一制电价收取电费,执行的电价中包含用电设施的维修管理等费用。当事人与终端用户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物业费中包含变、配电系统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制冷系统设施、设备公共部位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等费用。期间,当事人未按照销售电价降价的规定时点和额度降低电价,对502家终端用户在物业服务费中已包含用电设施的维修管理等费用的情况下,又在电价中加收相关费用,共计获取电价差价款4941384.24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将多收电价差价款4941384.24元已全部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