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打假法制网!
案情简介:2021年6月17日,接大同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案件线索移交函,大同市云冈区某药房涉嫌从马某个人处购进中药饮片。2021年6月21日,大同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 7月5日立案调查(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经查,当事人在2017年-2020年期间从马某个人处购进中药饮片,马某在未经安徽省亳州市善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向当事人销售中药饮片,同时马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因其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非法经营额超过十万元,应属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2020年9月26日,办案单位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大同市公安局,现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当事人与马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及现金结算药款。其中经查,当事人在2017年、2018年、2020年从马某处分别购进19115元、45168元、2730元的中药饮片,共计67013元,因当事人不能提供2019年相应购药的销售清单,无法确定2019年购进中药饮片金额,可确认支付药款为66849.09元,现金支付药款无法确认。故货值金额按票据数额计算为67013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票据,符合《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340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