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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2-04-16 02:12:16 作者:佚名   来源: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农兽药残留超标、白板肉、涉疫冷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侵权假酒、“黑气瓶”、不合格成品油,大力整治“神医”“神药”虚假广告、使用不合格电梯等现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娄底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金信复合肥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未按规定标注的化肥产品案

  2022年4月13日,娄底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湖南金信复合肥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未按规定标注的化肥产品涉嫌犯罪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3月26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组织娄底市市场监管局对湖南金信复合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组织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该公司生产的化肥产品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橘子洲镁”复合肥料、“农百惠”复合肥料、“资江”复混肥料一共3个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及明示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同时“橘子洲镁”复合肥料产品外包装标识未依法标注当事人的名称、住所。上述不合格肥料共有94.5吨,货值21.1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2022年4月6日娄底市市场监管局立案后,经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于2022年4月13日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农资质量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当前正值春耕关键时期,该案对化肥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严格查办,切实维护了农民群众根本利益,有力保障春耕生产秩序。

  二、岳阳市华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华容县兴农植保服务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岳阳市华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华容县兴农植保服务部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日,在监督抽检中,华容县鲇鱼须镇湘北农资销售的“鸭鸭”牌过磷酸钙和“友富田”颗粒氮肥两个批次化肥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华容县市场监管局立案查明,上述两批次不合格化肥均从华容县兴农植保服务部购进。华容县兴农植保服务部一共购进不合格“友富田”颗粒氮肥58吨,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7.07万元;一共购进不合格“鸭鸭”牌过磷酸钙100吨,已销售95吨,库存5吨,货值5.57万元。上述不合格化肥货值共计12.65万元。华容县市场监管局对华容县兴农植保服务部库存的不合格化肥依法实施查封,对已销往各乡镇的不合格化肥进行追查核实,并责令华容县兴农植保服务部对已销货物进行召回处理。华容县兴农植保服务部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华容县市场监管局经立案调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化肥问题不仅涉及粮食安全,更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该案的查办,对当地化肥市场起到强烈震慑效果,切实维护了农民群众利益,有力规范了化肥市场。

  三、郴州市汝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汝城县绿野农资店销售不合格的化肥案

  郴州市汝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汝城县绿野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化肥、没收违法所得1273.25元并处罚款17.9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6日,汝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对当事人销售的凯米兰复合肥料(总养分≥54%,18-18-18)、凯米兰海藻酸复合肥料(总养分≥50%,20-10-20)、生物酶活化磷肥(全磷≥16.0%)、锌钙镁磷肥(有效磷≥12.0%)、大围山牌过磷酸钙(有效磷≥12.0%)进行抽样送检,经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以上5种化肥均为不合格。经汝城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当事人一共以8.1万元购进上述不合格5种化肥,其中大围山牌过磷酸钙以630元/吨的价格已销售333包、锌钙镁磷肥以650元/吨的价格已销售275包、生物酶活化磷肥以430元/吨的价格已销售213包,当事人已取得销售金额1.72万元,获得违法所得1273.25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化肥并且未提供购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汝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化肥的质量对农业生产、农民增收有着直接影响。销售不合格的化肥将导致粮食减产,甚至农民绝收。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化肥违法行为,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有效防止问题化肥流入农民手中,确保粮食增产、农民增收。

  四、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清芳水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泥鳅案

  2022年3月2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泥鳅涉嫌犯罪的清芳水产移送郴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2021年以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核查处置多起销售不合格水产品案件中,发现进货来源均来自郴州市北湖区清芳水产。2022年1月7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清芳水产经营的水产品进行专项执法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泥鳅(批次2022-01-04)被检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郴州市市场监管局调查,2022年1月4日当事人在明知检测报告显示不合格的情况下,仍从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某水产市场经营部购进涉案泥鳅4958千克,货值8.5万元,全部售出。当事人长期经营水产品批发,销售数量多、影响范围广,明知经营的泥鳅等水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然对外销售,其行为涉嫌食品安全犯罪。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2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郴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2022年3月18日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泥鳅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目前在侦办中。

  水产品是老百姓餐桌上的常见食品,泥鳅等水产品中兽药残留不合格将给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该案当事人长期从事水产品批发,规模大,销售数量多、影响范围广、涉案金额大。该案的查处,有效堵住了郴州市城区不合格水产品的销售源头,对整个水产品行业形成强大震慑,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水产品市场销售秩序,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五、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1月6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2年1月9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予以立案侦查。2022年3月29日长沙市芙蓉区检察院对李某某等17人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27日,有市民举报,称其在微商处购买的“cappuccino咖啡” 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并提供一盒购买的“cappuccino咖啡”,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当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涉案“cappuccino咖啡”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cappuccino咖啡”检出西布曲明。根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西布曲明属于非食用物质,禁止添加在保健食品中。经调查,“cappuccino咖啡”系当事人李某某以微信名“AA芳宝189****2227”通过微信销售给本案举报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属地公安机关。

  西布曲明具有抑制食欲和增强代谢的双重作用,早年用于辅助治疗肥胖症,但是副作用大,会造成心率增快、血压增高,严重时可导致中风甚至死亡。该案犯罪嫌疑人利用女士爱美的心理,企图通过微信销售等新型经营模式,披着天然食品外衣隐蔽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性质十分恶劣。

  六、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本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未依法遵守食品安全制度案

  2022年3月25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南本粉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的米粉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未依法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食品安全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21元,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段五生罚款31.129万元。

  2021年11月25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郴州市城区2家餐饮店、1家农贸市场商户经营的传统切粉“本粉一号”(湖南本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1-11-25)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湖南本粉食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段五生为让米粉保鲜购进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用于生产的米粉中,共生产违法米粉3740千克,已按2元/千克至3.6元/千克的价格销往市区各餐饮店及市场商户,违法货值金额7521元,违法所得7521元。当事人同时存在未依法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米粉一年内累计有三次监督抽检不合格,并且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从重从严的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处罚到人”。

  米粉是我省老百姓餐桌上的常见食品。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对违法生产者予以最严厉的处罚,对当地米粉行业起到了强大的震慑和教育警示作用,有效地守牢食品安全底线,捍卫了食品安全民生权益。

  七、长沙市长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县湘龙章莎鲜肉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检验的猪肉案

  2022年3月15日,长沙市长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长沙县湘龙章莎鲜肉经营部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检验的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107.3斤,没收违法所得8069.1元,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8日,长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长沙县湘龙章莎鲜肉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肉摊上销售的猪肉无动物检疫印章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且现场无法提供检疫检验等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即对尚未销售的107.3斤猪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立案查明,2021年12月27日当事人以20.4元/千克的价格从私人手中收购“白板肉”364千克,以26元/千克的价格已销售310.35千克,违法货值9464元,获得违法所得8069.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长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猪肉是老百姓餐桌上的主要食品。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流入市场,不仅带来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更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该案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了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猪肉的违法行为,更警示教育食品经营者要严格守法经营,有效防止问题肉品流向餐桌,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八、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市雨花区薛伟航食品商行涉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2年1月29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长沙市雨花区薛伟航食品商行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的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2年2月8日,长沙市雨花区公安分局对当事人刑事立案侦查。

  在收到当事人销往汨罗市某日料店的进口冷冻“冰山甜虾”新冠核酸检测呈阳性的通报线索后,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立即于2022年1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2年1月份以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先后从上海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购进俄罗斯产进口冷冻北极甜虾48盒(规格每盒1千克),销往汨罗市某日料店等6家下游商铺27盒,库存剩余21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做进销存台账、未按照规定申报“湘冷链”管理的行为立案调查。并对库存剩余冻品采取查封强制措施和采样检测,经检测新冠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涉案货值金额1.07万元,违法所得6012元。当事人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严重违反相关管控规定,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已涉嫌犯罪。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加强问题产品风险管控。

  严防新冠病毒由物及人传播,严守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安全防线,切实阻断新冠病毒传播链,是有效防范新冠疫情输入风险的重要举措。该案重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情形下,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九、娄底市新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新化县星球农资销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钙镁磷肥案

  2022年3月21日,娄底市新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化县星球农资销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钙镁磷肥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2021年12月22日,新化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钙镁磷肥。2022年1月27日,新化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一销售网点的钙镁磷肥进行抽样检验,样品经检验,其主要成分五氧化二磷只有0.42%,远低于“≥12%”的标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新化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当事人仓库存放的同一生产日期的20吨钙镁磷肥予以查封。根据当事人要求重新抽样检验的申请,2022年3月7日新化县市场监管局对该批次钙镁磷肥进行重新抽样检验,并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当事人销售给另一销售商的33吨同批次钙镁磷肥也进行抽样检验,上述2个样品经检验,五氧化二磷含量分别为1.2%和6.3%,均低于“≥12%”的标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钙镁磷肥货值金额7.234万元,获利1446.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新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目前在案件查处中。

  钙镁磷肥,是缺磷地区广泛使用的一种矿物质肥料,可以增加作物产量,改善作物品质,加速谷类作物分蘖和促进籽粒饱满;促使棉花、瓜类、茄果类蔬菜及果树的开花结果,提高结果率;增加甜菜、甘蔗、西瓜等的糖分;提高油菜籽的含油量。当事人销售严重不合格的钙镁磷肥,严重损害农民的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在春耕生产期间严厉查处此案,将强力遏制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力净化农业生产资料市场。

  十、长沙市浏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浏阳市永发农机商行销售不合格微耕机案

  2022年2月23日,长沙市浏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浏阳市永发农机商行销售不合格微耕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罚款1.52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4日,浏阳市市场监管局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批次为2020-03“宗申”牌微耕机(型号1WG4.0-105FQ-ZC2)产品的安全要求不符合JB/T10266-2013《微型耕耘机》标准要求。2021年12月17日,浏阳市市场监管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0年3月12日当事人以1850元/台价格购进上述“宗申”牌微耕机10台。至查获之日,当事人以平均2180元/台价格将上述“宗申”牌微耕机全部售出,共获得销售款2.18万元,获利3300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已经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浏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农机是广大农民劳动中不可短缺的重要生产工具,对改进生产方式,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起着积极作用,而微耕机以其轻便、灵活、多功能、价格低廉等特点成为广大农民消费者替代牛耕的最佳选择。加强农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农业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案查处,有效督促农机生产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促进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

  十一、郴州市苏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案

  2022年3月1日,郴州市苏仙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苏仙公安分局经过精心组织和缜密安排,破获一起涉案价值超1.2亿元的特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案,打掉以吴某某为首的制假犯罪团伙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查扣假冒茅台、五粮液等国内知名中高端白酒6吨(共计604件,2416瓶),涉案货值330余万元。对涉案假酒下游销售链条上涉及郴州市7个县市区的97家经营户,由郴州市市场监管局统一调度,苏仙区市场监管局正在案件查处中。

  2021年6月17日,苏仙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一批假冒习酒通过物流发货到郴州市苏仙区某物流公司。当日上午执法人员在某物流公司仓库依法扣押习酒10件60瓶(每瓶500ml),经贵州茅台酒厂习酒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确定货值为5.21万元。苏仙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由于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较大,需进一步深挖,依法将案件移送苏仙区公安分局。苏仙公安分局于2021年10月29日成立“10.2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进行侦查,于2022年3月1日由5名苏仙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和40多名公安人员对涉案人员实施集中收网。

  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零容忍’,坚决落实“行刑衔接”制度,与公安部门联合出击,形成强大合力实施精准重拳打击,不仅守护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也让商标权利人更有安全感,让合法企业能更安心放心地生产经营,有力净化了白酒市场秩序。

  十二、益阳市安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化县洁源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2年1月20日,益阳市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化县洁源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11日,益阳市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安化县住建局燃气办、安化县交通局执法大队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号为TS4343H69-2024)使用一台中型栏板货车运输68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其中报废气瓶8个,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54个(23个50千克、29个15千克、2个5千克),非自有产权的气瓶6个。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实施扣押并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充装行为。2021年9月27日安化县市场监管局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对非自有产权的气瓶进行充装。2021年10月9日安化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报废气瓶、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违反《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5)项:“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之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安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安全无小事,气瓶是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加强部门联动执法,提升执法效能,全面深入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有效地惩处和打击了气瓶充装领域违法行为,杜绝不合格气瓶流入市场使用,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用气安全。

  十三、湘西州市场监管局查处湘西瑞格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案

  2022年2月23日,湘西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湘西瑞格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群众举报,湘西州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20日对当事人气瓶配送点进行检查,发现该配送点存放有3只超期未检气瓶,其中乙炔1瓶、丙烷2瓶。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发现,该配送点3只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产权虽为当事人所有,并非当事人充装。为进一步深入调查,湘西州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26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充装站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具有气瓶充装、检验资质(《充装许可证号》为TS4143U20-202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为TS7443005-2023,检验项目为PD1),在其充装车间的“实瓶合格区”发现有122只超期未检气瓶(氧气气瓶76只、二氧化碳气瓶27只、氩气气瓶19只,充装时间在2021年5月3日至2021年7月26日之间,充装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上述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以及《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湘西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实施查封强制措施,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充装、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回收流通在外的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并送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并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气瓶是关乎人民财产安全的特种设备,气瓶充装活动必须符合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当事人违法问题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有效惩处打击了气瓶行业领域中充装、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气瓶的违法行为,对气瓶充装单位以及销售以未经定期检验气瓶为包装物的瓶装气体销售网点都起到强烈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

  十四、衡阳市衡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衡南县弘富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2年2月28日,衡阳市衡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衡南县弘富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0日,衡阳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系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许可证号码:TS4343D67-2023)进行特种设备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充装了2只超期未检的民用液化石油气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当即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充装行为,确保充装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将线索移交衡南县市场监管局。衡南县市场监管局立案查明,当事人充装2只超期未检的民用液化石油气瓶,钢瓶号0100572(制造日期为2016年8月),钢瓶号01059(制造日期为2017年1月),这2只气瓶没有经过4年一次的气瓶定期检验,属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的过期气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衡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该案查处,进一步强化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广大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树立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切实承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

  十五、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新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案

  2022年1月26日,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长沙新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线索,望城区市场监管局对长沙市望城区金星北路209号“新地·东方明珠”小区开展电梯使用安全监督检查。检查核实发现,长沙新地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新地·东方明珠”小区一期3-1#电梯、二期11-1-1#电梯未停止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望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运行安全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电梯维护保养、日常管理不到位将导致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针对小区电梯管理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行业管理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十六、怀化市溆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溆浦县两江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Ⅵ)案

  2022年1月21日,怀化市溆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溆浦县两江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Ⅵ)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6万元、罚款2.3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5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成品油质量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质监发[2021]92号)文件要求,溆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溆浦县两江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Ⅵ)”按照GB19147-2016标准进行抽样,样品送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闪点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判定为抽查产品不合格。经立案调查,溆浦县两江加油站于2021年9月6日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购进“车用柴油(Ⅵ)”3627.93升,购进价为5.1元/升,销售价格为6.5元/升。至2022年1月5日,上述不合格“车用柴油(Ⅵ)”已全部销售,获取违法所得2.36万元,涉案货值共计2.36万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溆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闪点是柴油的重要安全性指标,闪点太低的柴油,在运输及使用过程中一旦外溢,遇明火接触会立即发生燃烧甚至爆炸,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本案中的不合格“车用柴油(Ⅵ)”,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不合格“车用柴油(Ⅵ)”的严肃查处,给油品销售行业敲响了警钟。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油品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以严厉“铁拳”保群众安全。

  十七、湘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湘潭惠民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3月23日,湘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湘潭惠民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6日,湘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墙上广告牌的部分内容不实。2022年1月26日湘潭市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经查,当事人利用店内的广告牌对进店客户虚假宣传使用激光的特别功能和作用,达到销售产品目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悬挂9块广告牌,内容分别为“15天的变化、12时辰与健康、颈椎病的十五大危害、激光的28项功能、医用弱激光的四大作用、知识产权、导致人体经络堵塞的原因有哪些、人体体温健康表、好转反映”等。上述广告内容均无任何依据,内容来源于当事人在网上搜集下载,整理后交由某广告公司排版、喷绘,制作并安装,共产生广告费用1650元。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湘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此案涉及中老年群体和民生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与监管的难点。此案严肃查处,既整治虚假广告突出问题和医疗行业乱象,又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供稿:执法稽查局)


原文链接:http://amr.hunan.gov.cn/amr/xxx/zyxxx/202204/t20220414_22736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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