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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通知物业费涨价,后称“同意调价业主已过半”。业主不服拒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物业公司究竟是否有权涨价?近日,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业主拒按新标准交物业费被起诉
据介绍,广州某小区尚未成立业委会,小区200多户住宅及商铺的物业服务均由开发商选聘的某物业服务公司提供,其中住宅按每月1.6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2018年9月,物业公司在未召开业主大会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下,单方发出公告称其已与大部分住宅业主达成按1.85元/平方米标准收取住宅管理费的合意,希望业主在2018年10月31日之前到管理处签署相关文件。
两个月后,物业公司再次发出公告称:同意调价为1.85元/平方米的业主已达“双过半”,此后物业费按照1.85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经统计,同意按1.85元/平方米收费的业主已达到法定50%以上,故此后物业费按照1.85元/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小区业主张某因对缴费标准不服而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张某告上法庭,追讨物业欠费。为证明调价程序的合法性,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业主同意调价之签约情况统计表》及其与业主签订的196份格式内容均相同的协议。经法院审查发现,上述所有协议后均没有附房产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均未载明物业面积;部分协议的落款签名不完整或字迹潦草无法看清或在签名后写有“代”字;部分协议的落款日期系在物业公司发出调价公示之后。
对此,物业公司解释称,上述调价协议是其工作人员上门与每个业主沟通后签订的,其中部分由业主家属代签名;因工作人员已在此工作超过10年,可识别业主或租户,故未逐一核查业主身份及房产证。
法院:仍按原标准支付物业欠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小区目前仍未召开业主大会,处于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物业公司为开发商选聘的前期服务单位,有权就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向小区业主追讨欠费。但物业公司若要调整物业费,必须经过合法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及有效监督,物业公司不得单方擅自提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物业费调价属于应由全体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调价程序应正当、有序,并应接受合理监督。在调价前,物业服务公司应向全体业主公示上一年度物业经营情况的审计报告及调价方案,最终方案能否通过,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经“双过半”(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才能成功调价。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开发商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单位,有权依据其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向小区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亦有权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调价要求,但该公司在调价前并未提前公示其上年度物业经营情况审计报告,亦未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而是自行单方制作相关协议版本并逐一上门签约,且在签约过程中亦未充分核实业主身份,部分协议存在落款签名字迹难以辨认、不完整或他人代签情况。上述提价操作模式完全由物业公司主导,无法充分体现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协商过程,亦缺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形式上、内容上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难以充分保障广大业主对小区物业管理重大共益事项的知情权及选择权,故法院最终认定物业公司调价依据不足,判决业主按原物业费标准支付欠费。
广州市中院经二审审理后,认定物业公司调价程序不当,判决张某按原物业费标准支付物业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