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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南川区消费者吴女士将一只价值2.1万元的柯基犬送到宠物店洗澡,不料柯基犬从宠物店走失后再也没有找回来。吴女士将宠物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柯基犬购买费、饲养支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5万元。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宠物店赔偿吴女士违约损失1.8万元。
2020年8月13日,吴女士将其饲养了3年的一只柯基犬,送到家附近的慢慢宠物用品店洗澡,随后便离开了宠物店。1个小时后,吴女士接到宠物店打来的电话说,柯基犬从店里意外走失,工作人员正在外面寻找。吴女士赶到宠物店后,也加入到寻找的队伍,但一直没有找到。宠物店经营者王某豪的爱人李某雨,向吴女士出具了一张《收据》,上面写着“慢慢宠物生活馆今收到吴女士柯基犬一只,因洗澡时走丢,大约价值18000元。2020年8月13日,李某雨”字样。
吴女士要求宠物店赔偿其购买柯基犬的费用2.1万元,宠物店只同意赔偿吴女士1只同种类型的柯基犬,吴女士没有接受。
2020年9月4日,吴女士将宠物店诉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处宠物店赔偿她购买柯基犬的费用2.1万元、柯基犬饲养费用3万元,给她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寻找柯基犬和提起诉讼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5000元,柯基犬其他经济损失1.4万元,上述金额总计7.5万元。
法院于同年9月21日、10月19日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吴女士诉称,柯基犬是她花2.1万元,从陕西省西安市宠物市场购买的,血统纯正,有血统证书编号。吴女士出示了汇款凭证、购买发票、血统证书编号等证据。
宠物店辩称,愿意赔付吴女士1只同种类型的柯基犬;吴女士索赔价格太高,难以接受;吴女士的诉讼请求是合同之诉,而非侵权之诉,她要求宠物店赔偿其精神损失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期间,对涉案柯基犬丢失时的市场行情进行了询价,了解到同类血统、同样品相的柯基犬价值在5000元-6000元之间,法院由此认定涉案柯基犬价值为5500元,因此法院对于吴女士主张的5500元部分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针对吴女士主张的3万元柯基犬饲养费用、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误工费,以及其他损失1.4万元,法院认为均于法无据,因此不予支持。
2020年12月29日,南川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宠物店赔偿吴女士柯基犬损失费5500元,驳回吴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吴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于2021年1月22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她一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重庆三中院审理认为,吴女士出示的证据足以证明她购买柯基犬的实际支出为2.1万元,一审法院却以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柯基犬的市场价值,进而作为计算吴女士损失的依据,明显不当,应予纠正。另外,李某雨向吴女士出具的《收据》载明柯基犬大约价值1.8万元,说明宠物店认可柯基犬价值约1.8万元,吴女士接受该收据,亦表明对该收据载明的“该宠物价值约1.8万元”是认可的。结合上述事实,法院认定宠物店丢失柯基犬给吴女士造成的损失为1.8万元。
近日,重庆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宠物店赔偿吴女士违约损失1.8万元。
吴女士的诉讼代理人、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彬文表示,本案是因柯基犬的丢失所引起,在确定诉讼方向时,是以服务合同这一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根据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案件在一审、二审都聚焦于柯基犬的价值。柯基犬属于特定物,不存在折旧等导致其价值降低的客观因素,故此损失应当按照柯基犬的实际购买价格进行确定。吴女士的微信聊天信息、转账记录、购买发票等证据均充分证明柯基犬的价值,且涉案柯基犬具有血统证书,其市场价格远高于普通犬,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涉案柯基犬的价值。同时,《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规,都无“询价”这一说法,即使对涉案柯基犬的价值无法判断,也应通过司法鉴定进行确定。这是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