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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校外培训机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相关媒介(场所)经营管理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坚决遏制校外培训广告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如下提示:
一、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广告牌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二、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三、不得制作、发布含有虚构师资实力、捏造资质荣誉、夸大培训效果等各类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培训广告。
四、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证书,或者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等内容的培训广告。
五、不得制作、发布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等内容的培训广告。
六、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等内容的培训广告。
七、不得制作、发布含有“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等内容的培训广告。
八、不得制作、发布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和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的广告。
九、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十、不得制作、发布含有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情绪等内容的广告。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