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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调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房地产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力度,近日,省市场监管局结合全省房地产广告监管现状,印发了《房地产广告监管工作指南》,市场监管部门将从以下12个方面对房地产广告进行重点监管:
1.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2.房地产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3.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4.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5.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中介代理销售机构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等事项。
6.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7.房地产广告宣传须与实际相符,不得夸大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不得介绍整体环境及美化项目时大玩“文字游戏”;不得对配套设施进行不实承诺;不得广告宣传为精装修,实际为毛坯交付;不得使用混淆用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8.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9.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不得含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的内容。
10.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11.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12.房地产广告不得涉及各类导向问题;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作广告宣传;不得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党旗、党徽作广告宣传;不得借庆祝建党、建国、建军等名义作广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