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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1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9-04 13:15:14 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2021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强化广告导向监管,聚焦医疗、药品、食品、房地产、教育培训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深入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行动、“护苗助老”系列整治行动,严肃查处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为宣传广告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消费者防范意识,震慑广告违法行为,现将部分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宿州市教育旅行社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发布含有“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红色旅游·党课培训,党建活动·主题教育活动”等内容的广告,借庆祝建党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炒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7月,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二、淮南爱马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门口悬挂含有“淮南市发改委贺淮南威马用户中心盛大开业”文字内容的条幅广告,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5月,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三、安徽哈罗秘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电商平台店铺销售页面发布产品广告,广告内容含有“软色情”等低俗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3月,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四、和县时代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受广告主委托,通过户外广告发布含有“数字化微创种植”等内容的医疗广告。该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且含有涉及医疗技术的内容,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和发布含有涉及医疗技术内容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6月,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没收广告费用1.2万元,并处罚款1.3万元。

  五、芜湖伊莱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媒介发布的医疗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且广告中出现的12名“中外权威专家”仅在公司成立时出现,没有参与坐诊,其真实性无法证实。该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5月,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8.4万元。

  六、安徽酷艺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运营网站发布的“治感冒抗流感防治新冠要选对症药物”等3条软文广告,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发布的“德国爱他美”奶粉广告中含有“蛋白,脂肪……碳水化合物-乳糖的成分几近于母乳”等声称该婴儿乳制品能够部分替代母乳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不能提供涉案广告主的信息,未建立广告业务承接登记等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未收到广告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2021年7月,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七、安徽宜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宣传单页发布含有宣称该药品能单独或配合其他药物治疗31项疾病等内容的药品广告。该广告的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且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8月,望江县市场监管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万元。

  八、安徽正心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长期食用茶油,能够有效降低血液当中的低密度胆固醇含量……可以有效地防止和治疗动脉硬化、高血压、心脏病、心力衰竭等疾病”内容的广告,构成在食品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6月,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65万元。

  九、蒙城县中梁铭筑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宣传单页和沙盘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中所宣传的“前庭后院”“东、南大门直通主路”等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6月,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5万元。

  十、阜南县中金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宣传彩页发布含有“社区配套……室外园林双泳池、篮球场、羽毛球场等,乐享舒适人居生活”等内容的广告,但实际建成的小区以及小区规划图中并没有篮球场和羽毛球场。该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3月,阜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8万元。

  十一、怀远县启瑞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其经营场所设置的广告牌,发布含有“全外教授课”“全国最好的少儿英语品牌”“全国共有500多家校区”等内容的教育培训广告。经查,该培训机构无外籍教师授课,且当事人未能提供“全国共有500多家校区”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1年5月,怀远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09万元。

  十二、淮北市清北课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宣传海报、宣传单页发布含有“教学成就……考取211以上院校部分学员名单如下:陈某,北京大学,淮北市文科状元,数学146分;李某,北京大学”等内容的教育培训广告,构成发布教育培训广告以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7月,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万元。

   

   

   

   

   


原文链接:http://amr.ah.gov.cn/xwdt/gsgg/146019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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