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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34号
为推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第三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实施一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
指导中介机构(辖区专利代理机构日常管理)
二、承接单位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知识产权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珠海横琴新区知识产权局
三、责任划分
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受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承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向受托机关追责。受托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机关自行承担。
四、实施时间
该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自2021年7月14日起,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知识产权局、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管理委员会、珠海横琴新区知识产权局实施。
以上事项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