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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家长校外培训负担,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意见》有关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诚信经营,自觉规范收费行为。
二、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未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未设立收费公示牌,未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收取费用;
(二)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虚假用户评价等虚假宣传行为;
(三)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等标价,诱导他人交易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按承诺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三、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凡发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上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广大群众如遇到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收费问题,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线索。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