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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月停车服务不足月 消保委调解获退款

发布时间:2021-08-01 01:51:12 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停车不足一个月却须按照包月用户的停车收费标准来付费?近日,消费者许女士就遇到了如此奇葩的停车收费标准。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物业管理公司退还许女士多余的费用。

   

  记者了解到,5月9日,许女士向其所在的小区物业公司支付一个月的停车费150元,本以为车位租赁有效期为5月9日至6月8日,但之后却发现小区电子门禁显示包月停车时限还剩十几天,故联系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不做处理也不予解释。无奈,许女士向浦东新区消保委反映。

   

  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物业公司反映被诉情况及相关信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事先有口头告知许女士非1号缴费停车天数会有缺失,如同意则付费,不同意则可不付费。

   

  浦东新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物业公司应该以书面的形式张贴公示小区停车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仅用口头告知的方式不可取,明码标价才是正确的做法,而且车位租赁期不足30日的按30日计算的收费方式,存在乱收费的嫌疑,用在小区停车管理上显然是不合理的。经调解,物业公司退还许女士多余的停车费40元,同时对不规范的停车收费进行整改。

   

  浦东新区消保委表示,所谓的“包月停车”并非纯粹的字面释义,由于小区每户业主入住时间不一致,停车费计算的起讫日期也会产生差异,一般以30天为一个包月计费单位。而如果包月的计算方式一定需要按纯月来计算的,如许女士这种情况,则应该以包月费用除以当月天数计算出每日停车费用,然后再减去相应天数的收费即可。

   

  小区内停车收费事关业主的切身利益。浦东新区消保委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应合法合规、守法经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规范管理,特别是做好各项服务项目的明码标价,为业主提供便利。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8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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