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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一起投诉,来电人周女士反映,其于今年6月在玉环某商场的珠宝店抽中了一等奖2000元的抵用券,花480元购买了一条标价2480元的项链,后觉得项链价值不高,要求退货,但是商家不予退货。
玉环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联合玉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被投诉商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工作人员发现被诉方未公示其抽奖活动的中奖数量和中奖率,且实际中奖奖项和所设奖项不符。经工作人员现场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被诉方同意了投诉人的要求,退回了周女士480元的货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在本起纠纷中,被诉方开展有奖销售时,应当公示抵用券种类、数量或者中奖概率等内容。
在此,玉环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理性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