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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一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56号)第三十五条“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注销手续”的规定,以及乌拉特后旗呼和镇东升气体厂等4家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注销乌拉特后旗呼和镇东升气体厂等4家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企业名单见附件)。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企业不得再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注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