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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美容项目退不得?消保委调解破难题

发布时间:2021-03-18 14:50:59 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花费近6000元购买美容项目,效果不好想退钱却被商家拒绝怎么办?近日,江苏省昆山市消保委锦溪分会圆满解决了一起美容项目“退不得”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980元。

   

  前不久,某女士向昆山市消保委锦溪分会求助,称其在某美容店花费5980元购买了一组产品加做脸服务的美容项目,共计可以使用12次,但使用过1次之后,觉得效果不佳,想要和商家协商退款。但商家以该美容项目为特价秒杀产品,拒绝退款,要求消费者继续在店美容。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锦溪分会工作人员经过充分了解情况,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预付式美容消费纠纷。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美容服务合同,是建立在彼此的信任基础上得以继续履行,现消费者因效果不佳为由提出想要提前解除合同,商家应当扣除已经消费的合理费用,为消费者退款。

   

  最终,经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消费者花费2000元买下已经开封使用的美容产品和第1次的服务费用,剩余的款项由商家退还,消保委锦溪分会为消费者成功挽回3980元的损失,双方对该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当前,美容、健身等预付式消费问题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昆山市消保委锦溪分会提醒广大消费者,美容美发、健身等行业日渐受到大众喜爱,但面对大额的预付式服务需理性,要根据自身消费能力理性消费,切勿为自己的“冲动消费”买单。同时,建议广大消费者前往正规的美容机构接受服务,注意保存自己的付款转账记录,妥善保存服务合同,注意合同是否是由单方制作的免除经营者主要义务、限制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在自身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作为证据以挽回损失。

  


原文链接:http://www.hn315.net.cn/newones.asp?id=7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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