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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因网店“双11”促销活动引发的消费纠纷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罗女士因未能在商家规定的活动时间内创建订单失去免单资格,将商家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商家已就活动规则进行说明提示,罗女士不符合规则中订单创建时间的要求,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一商家在店铺活动页面发布“双11”促销广告,标明“20时前五名付款抢免单”。罗女士于活动当日购买产品,并于19:59:59创建订单,20:00:03付款。中奖名单公布后,罗女士并未中奖,而第一名中奖者的付款时间却比她晚1秒。商家称活动规则要求订单创建时间及付款时间均要在20:00后,罗女士不符合规则要求。罗女士则认为商家的活动展示方式侵犯其消费者知情权,构成欺诈,要求商家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在商品首页和详情页共同发布了促销活动信息,其中详情页的“活动规则说明”展示方式醒目,位置前置,已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罗女士因未充分浏览详情页面而未能获悉活动规则,不可归责于商家。同时,商家已对符合活动规则的前五名付款用户进行了免单,活动真实有效,不存在欺诈行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罗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亦有一定限度,若商家已尽到合理告知义务,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能获悉规则内容,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范新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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