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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11-23 08:34:43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日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姚某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69932.33元、被告秦某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11646.33元、被告全某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4253.33元,责令三被告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3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姚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餐馆内多次从秦某、全某(均不起诉)等人手中非法收购山斑鸠、猪獾、中华竹鼠、黄鼬等陆生野生动物死体,然后出售给他人用于食用。上述野生动物分别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经评估:姚某、秦某、全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生态系统平衡破坏,导致生态环境遭受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22500元,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价值12704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姚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秦某、全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被告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礼道歉。鉴于各被告处于收购、出售等环节中的一环,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三被告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陶琛 王森森 陈美凤)

  法官说法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强,猎捕、贩卖野生动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狩猎、捕杀、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仅损害生态环境,还会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本案系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引发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侵权人破坏生态环境已经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广大群众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千万不要图一时之利行非法之事,最终追悔莫及。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fwq/aldp/202411/t20241122_463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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