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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促销结束价签未变 消费者获免单处理

发布时间:2024-10-15 04:59:38 作者:佚名   来源: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消费者谭先生到当地超市购买一桶黑糯米酒,后来发现超市实际收费多出了标价6.3元,便要求超市退回差价并给予赔偿。柳城县消委会介入调解后,商家承认因促销结束未及时更换价格签而存在过失,对消费者购买的黑糯米酒给予免单处理。

  

  9月8日,谭先生到超市购买了包括黑糯米酒在内的多个商品,回家后查看购物小票时发现,超市按照37.8元/桶价格收取了黑糯米酒,而他清晰记得货架上标价标注的是31.5元/桶。谭先生便找到商家协商,商家表示此前曾对该商品做让利促销,促销结束后没有及时更换价签,不同意退还差价。

  

  9月11日,谭先生以遭遇价格欺诈为由,向柳城县消委会进行投诉,要求超市退还差价,并按价格欺诈进行赔偿。

  

  柳城县消委会接诉后对超市进行现场检查,黑糯米酒货架上标价显示零售价38元/桶,会员价37.8元/桶。查看超市监控视频发现,谭先生当天购买的黑糯米酒特价31.5/桶,但标价签注明促销活动起止时间是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8月31日,谭先生购买的时间是9月,促销活动时间已结束。超市负责人表示,负责该区域的是新聘人员,因不熟悉业务,在促销结束后没能及时更换价签,导致谭先生误以为超市多收了6.3元。

  

  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定,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超市特价标签标注有促销时间,因工作人员疏忽导致标价签没有及时更换。超市的过失行为不构成价格欺诈。但是,根据《广西消保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超市在价格变动时未及时调整属于过错一方,其给消费者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失。因此,谭先生要求超市退还多收的6.3元的要求是合理的。

  

  柳城县消委会组织双方现场调解,超市负责人表示,因超市管理疏忽带给谭先生不好的购物体验,为了表达歉意,愿意对谭先生购买的黑糯米酒免单,并现场退款37.8元,谭先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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