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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半年义安区消费维权(侵权)典型案例 热水器质量问题消费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8-31 16:23:53 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315

  2024年上半年义安区消费维权(侵权)典型案例

  热水器质量问题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2月26日,消费者彭先生通过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称2023年10月,义安区某工厂门口的太阳能维修站工作人员上门给彭先生家推销某品牌的恒温热水器,商家承诺质保3年,购买后,近期出现质量问题,无法恒温,且温度经常过高,多次找商家处理,商家却迟迟不来解决。无奈之下,只能向消保委求助,希望帮忙解决更换热水器问题。

  【调查经过与处理结果】义安区市场监管局新桥市场监管所接投诉后,该所工作人员立即与双方当事人联系,了解投诉相关事实情况。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的沟通协调,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商家已对消费者彭先生反映的问题热水器进行退货退款处理,消费者彭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且某品牌的恒温热水器在《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内。

  本案中,消费者彭先生购买某品牌的恒温热水器燃在购买使用后不久出现了质量问题,商家有责任和义务上门检查维修,而不是将责任推给消费者。产品在质保期内,商家不履行质保协议,要求消费者付费维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可取。鉴于此规定,最终,商家对此问题热水器进行了退货退款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ah315.cn/display.asp?id=143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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