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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茶叶过度包装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4-08-11 00:17:04 作者:佚名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以来,为有效遏制茶叶过度包装现象,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茶叶销售及设计包装等重点环节,加大对重要时段、重点场所、重点区域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茶叶过度包装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茶叶包装空隙率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国家强制性标准案

  2023年7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某超市经营的花刁•茉莉和正山小种(红茶)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1月11日,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花刁•茉莉(规格:200克,生产日期2023年6月5日),包装空隙率实测值为77.1%;正山小种(红茶),(规格:200克,生产日期2023年5月18日),包装空隙率实测值为69.5%,不符合GB23350-2009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海拉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相关产品。

  案例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庄销售茶叶包装空隙率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国家强制性标准案

  2023年6月20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商品过度包装专项监督抽查中对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某茶庄经销的“国博美馔”系列的“花语茶言”礼盒,进行过度包装监督抽检,包装空隙率实测值为73.4%,不符合GB23350-2009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集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停止销售相关产品。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案例三:兴安盟市场监管局查处乌兰浩特市某小罐茶专柜销售茶叶包装空隙率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国家强制性标准案

  2023年7月5日,兴安盟市场监管局在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对乌兰浩特市某小罐茶专柜销售的喜气盈门茶组合/滇红茶/茉莉花茶/茶则进行抽样送检。11月2日,收到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该批次喜气盈门茶组合/滇红茶/茉莉花茶/茶则(规格:120克/盒,其中,滇红茶60克,茉莉花茶60克,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2日)包装空隙率实测值为68.4%,不符合GB23350-2009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兴安盟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停止销售相关产品。2023年11月17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案例四: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山区某茶叶店销售茶叶包装空隙率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国家强制性标准案

  2023年9月4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在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对青山区某茶叶店经营的大红袍礼盒进行抽样检查,检查结果显示该批次茶叶(规格:600克/盒,每盒2件,单件净含量50克/包,共6包)包装空隙率实测值为60.0%,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规定要求,检查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包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停止销售相关产品。2023年9月21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案例五: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包头市昆都仑区某茶叶行销售茶叶包装空隙率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国家强制性标准案

  2023年9月11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在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对包头市昆都仑区某茶叶行经营的茶叶礼盒进行抽样检查,检查结果显示该批次商品(规格:250克/盒),包装空隙率实测值为56.39%,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规定要求,检查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包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停止销售相关产品。2023年9月18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案例六: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巴彦浩特镇某茶庄销售茶叶包装空隙率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国家强制性标准案

  2023年7月10日,阿左旗市场监管局在商品过度包装抽样检查中对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茶庄经营的铁皮石斛进行抽样检验,11月6日,收到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该批次铁皮石斛(规格:2.5克*8瓶/盒,生产日期2022年8月6日)包装空隙率实测值为89.9%,不符合GB23350-2009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停止销售相关产品。2023年11月17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案例七: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锡林浩特市某茶叶店销售茶叶包装空隙率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国家强制性标准案

  2023年7月6日,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锡林浩特市某茶叶店销售的紧压白茶(紧压白牡丹)进行监督抽查。2023年10月30日,收到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该批次紧压白茶(紧压白牡丹)(规格:357克/盒,生产日期:2023年9月9日),包装空隙率为64.9%,不符合GB23350-2009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停止销售相关产品。2023年11月27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案例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内蒙古某茶叶有限公司销售茶叶包装空隙率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国家强制性标准案

  2023年9月21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在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检查中对内蒙古某茶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部分茶叶包装未遵循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循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下架停止销售相关产品。2023年10月16日,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

  


原文链接:http://amr.nmg.gov.cn/zw/zyxw/202312/t20231214_2426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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