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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小李雅迪电动自行车门市部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2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6元并处罚款7188元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4年5月15日,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依据《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自治区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对样品代表性和检验结论均无异议。经查,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车辆已全部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集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包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昆都仑区百锂通电动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1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昆区百锂通电动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罚款人民币2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5月23日,包头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夜查行动中,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装配的蓄电池容量与其产品合格证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包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太仆寺旗二仁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21日,太仆寺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1辆并处罚款人民币11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5月29日,太仆寺旗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要求,对当事人店内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不符合强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问题。经查,当事人销售的1台电动自行车脚踏骑行能力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太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引起的交通及火灾事故频发,但依旧有人不以为然,“把事故当故事听”。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会对道路交通安全、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电动自行车经营商户的教育及违法行为的查处,有力地震慑了不法经营者,进一步督促了电动自行车经营商户对主体责任的落实,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的市场经营秩序,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的质量监管,有效防范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也表明了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对群众密切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管力度,对电动车领域违法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的决心。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车用柴油案
2024年4月12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对伊金霍洛旗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合计35.7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21日,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根据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伊金霍洛旗某加油站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车用柴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行为,不仅会对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还会对大气环境造成较大的污染,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此案的办理有效整治了成品油市场,规范了辖区内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保障了成品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案
2024年4月7日,磴口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合计28.2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月9日,磴口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对某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第二节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擅自向消费者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法行为,磴口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阿拉善盟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查处阿拉善左旗东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充装活动案
2024年6月28日,阿拉善盟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对阿拉善左旗东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充装活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5月21日,阿拉善盟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阿拉善左旗东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停放一辆管束式集装箱车辆(产品编号:19GC176A-45),废弃车间内存放463支氢气钢瓶,其中157支钢瓶充满氢气。同日,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执法人员向阿拉善左旗东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阿拉善左旗东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停止违法充装行为,严格落实相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查,阿拉善左旗东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园区内工业气体充装单位熟知应当在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进行充装活动,但从2024年4月8日开始从事非法充装活动,违法行为时间较长,情节严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阿拉善盟高新区平安建设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嘉兴小吾商贸有限公司以假充真、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假冒牛肉干案
2024年4月22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对嘉兴小吾商贸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生产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没款合计9.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网上监测发现当事人网店涉嫌销售假冒牛肉干,自治区市场局从当事人网店购买了牛肉干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含有猪源性成分、鸭源性成分、鸡源性成分,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假冒牛肉干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从呼市美通市场购进猪肉干,从网上购进标有“内蒙古风干牛肉”塑料包装袋,用切割机将猪肉干切段、称重后重新包装,贴上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标签,在网上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以假充真、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假冒牛肉干的违法行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一些不良商家用价格相对便宜的猪肉、鸭肉等冒充牛肉制品牟取暴利。此类假牛肉制品通常出现在牛肉干、牛肉卷、牛肉丸、烧烤食材等产品中,加入牛肉味调味料后达到口味混淆的效果,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不法分子通过电商平台、直播带货销售更容易掩盖产品真实品质,严重扰乱当地的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和食品安全监管秩序。本案的查处对于牛肉干行业起到了震慑作用,有效地净化了营商环境。该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通过电商平台、直播带货等购买食品时,要充分了解商品品牌、成分、口碑评价等,如遭受欺诈要及时保存证据,依法投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九原区夜夜乐保健用品经销部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4年3月19日,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管局对九原区夜夜乐保健用品经销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保健品并处罚没款合计1.0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月24日,九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九原区公安分局环食药侦大队移送的刑事案件线索对当事人涉嫌存在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售的19种食用性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九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而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取暴利,把西地那非加入食品中,打着保健食品的旗号进行销售,坑骗消费者,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吃了非法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后,可能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此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
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阿荣旗嘉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5月17日,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对阿荣旗嘉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4月25日,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阿荣旗嘉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该公司存在未按照GB 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要求进行排气污染物测试的情况,在测出数据后将数据更改为符合标准要求的数值,并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查处内蒙古鲁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聚乙烯地面覆盖薄膜案
2024年2月28日,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对当事人内蒙古鲁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聚乙烯地面覆盖薄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8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0月17日,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收到《检验报告》NO:2023JX00103,报告中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膜检验结论为拉伸负荷横向项目不符合GB13735-2017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根据上述案件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聚乙烯地面覆盖薄膜行为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聚乙烯地面覆盖薄膜违法行为。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是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和基础。铺设地膜为西北、东北和华北地区农作物生产应用最广的农业技术之一,拉伸负荷项反映了地膜的强度,如果拉伸负荷太小,薄膜强度不够,铺设和使用中易被人为扯破,或者受自然环境(风、雨、动植物或土壤移动等)的影响而破损,失去对农作物的保护,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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