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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监管,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阜阳市在全省率先出台规范性文件《阜阳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办法》(阜政办〔2024〕8号),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阜阳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发行、兑付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以下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
第三条预付卡管理坚持规范发展、行业监管、社会共治、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预付卡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预付卡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及业务相近”的原则,履行预付卡监督管理职责:
(一)商务部门负责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行业预付卡的监督管理和牵头落实预付卡联席会议工作任务。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履职过程中产生的预付卡监督管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并将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经营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经营状态;负责对涉及预付卡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价格违法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文化旅游体育部门负责文化娱乐、旅游市场、体育健身、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文化艺术体育类培训等行业预付卡的监督管理。
(四)教育部门负责学科类教育培训等行业预付卡的监督管理。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等行业预付卡的监督管理。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托育服务、医疗等行业预付卡的监督管理。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行业预付卡的监督管理。
(八)科技部门负责科技类校外培训等行业预付卡的监督管理。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付卡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与市场监管部门对接等渠道,及时掌握本行业的经营者情况,不得以本部门不掌握经营者市场登记情况为由,怠于履行预付卡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推进预付卡经营者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示公开。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涉及预付卡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预警提示和宣传工作。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者的普法宣传、行政指导和合规指引,提高经营者依法经营的意识;向社会公众宣传预付卡领域消费行为注意事项,提示预付卡兑付风险,提高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发行预付卡,与自身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相适应,加强对预收款的管理,保障商品或者服务按照约定兑付。
第九条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依法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就消费者关于预付卡等方面的询问作出真实答复,并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条经营者发行预付卡与消费者订立书面格式合同的,其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方式,作出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概不退款、不予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
第十一条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后,依法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依法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并依法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退款的,依法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二条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后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依法应当停止发行预付卡。
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依法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第十三条消费者在办理、兑付预付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应当关注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理性消费,并注意防范风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消费者因预付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依法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消费者就预付卡消费争议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的,接到投诉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节假日期间的预付卡消费争议投诉,应当启动快速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争议。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过程中需要鉴定、检测的,鉴定、检测时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经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可以依法将投诉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的经营状态、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检查、投诉举报等情况,对经营者实施分类监管,确定重点监管领域、监管情形和监管对象,会同有关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执法,督促经营者规范经营。对预付卡兑付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