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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保健品不保健欲退款 调解员解矛盾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4-07-23 20:16:35 作者:佚名   来源: 湖北省消费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5日,武汉市消费者徐先生投诉,称其在某调理中心门店购买了价值13920元的保健品,销售员声称该保健品可调理改善静脉曲张等疗效,徐先生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无效果,遂要求商家退款遭拒,于是投诉至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请求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省消委受理投诉后,启动社会联调机制,委派省消委特聘调解员曾令刚负责调处。经查,商家表示保健品见效时间因人而异,短时间内服用无效果属正常现象,并不能因此否定其保健作用。曾令刚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后,组织双方线上调解,认为老年人购买保健品是出于对健康的追求,因而对保健品的疗效十分敏感,也容易受广告宣传影响“冲动”消费。此次徐先生购买使用保健品未达到售前宣称效果,商家涉嫌虚假宣传。其后,投被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徐先生先试用产品三个月,若仍没有效果,商家则退还剩余未使用产品所有费用。

  【案例评析】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对保健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使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信息, 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健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服务真实效果及注意事项。本案中,商家涉嫌夸大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若消费者试用三个月后仍未达到宣称效果,商家理应承担退货退款责任。

  在此,省消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保健品或保健食品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通过正规途径购买保健品,尤其是中老年消费者应远离免费义诊讲座、会销推销等保健养生宣传。应通过正规商家、途径购买所需的保健食品,认清包装盒上的保健食品标志,并妥善保留购物小票。在消费权益受损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二是切勿混淆保健食品和药品,消费者在购买或咨询保健品时,不要轻易轻信某些商家宣传保健品治病防病的功效。保健食品只具有调节人体功能的作用,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消费者应该按需购买,不盲目跟风消费。三是若发现身体有不适的情况,应及时前往正规医院就医,以免耽误治疗时间。

  


原文链接:http://www.hub315.org.cn/hub315Html/wqal/20240722/4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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