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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线上下单商家跑路 平台失察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4-07-23 20:47:37 作者:佚名   来源: 湖北省消费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5日,武汉市消费者郭女士投诉,称其在某平台旅行社网店花费11997元购买了境外往返机票加2晚酒店住宿的套餐,预定8月份出行。6月11日发现该旅行社已在平台下架失联,且涉嫌无资质经营,其后,郭女士多次与平台协商退款遭拒。遂投诉至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请求帮忙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省消委受理接诉后,启动社会联调机制,委派省消委特聘调员曾令刚负责调解。经查,4月份后,陆续有消费者向某平台投诉反映该旅行社无资质经营,但平台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众多消费者上当受骗。平台方表示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属实,但相关资金已被旅行社提取,并未进入平台账户,消费者不应向平台主张权益。曾令刚在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后,组织双方线上调解,表示平台对入驻商户负有管理责任,在接到有关无资质经营投诉后,应当调查核实后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消费者“踩坑”,且订单在还未完成的情况下,资金却被旅行社提取,没有尽到监管义务,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平台对此表示认可,同意退还消费者11997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网络平台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旅行社无资质经营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hub315.org.cn/hub315Html/wqal/20240722/40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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