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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期我们将聚焦网络直播营销、“一老一小”消费者保护等亮点内容进行解读。
亮点四: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需明确争议解决机制
直播间下单已成为当下互联网消费者的一种新型购物方式,由此也带来了新的消费纠纷维权问题,一些电商经营者的“虚构测评”“好评返现”“删除差评”等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要求,经营者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中提出了“隐匿差评”的控评手段,被纳入规制范畴。
针对直播带货的宣传乱像,《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这意味着如果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直播平台不能再以所谓的个人信息保护为由拒绝提供直播间或主播的有关信息,而是要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这也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网络直播推介内容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可能构成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直播用语需要核查属实才能口播。经营者如违反前述规定,应受行政处罚。
亮点五:
针对“一老一小”明确了保护要求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网络游戏服务相关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在注册、登录等环节严格进行用户核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对于老年人容易上当受骗的保健服务和未成年人易沉迷的网络游戏,《条例》对宣传服务和游戏功能、内容、时长等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强化了经营者关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保护的特殊义务,体现了国家对弱势消费群体的特别保护。对于经营者的消保义务在消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有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普遍保护。
亮点六:
针对退换货商家不得无理拒绝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网络线上交易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益,然而部分经营者利用消费者不了解相关退货规则,在消费者申请退货时以各种理由拒绝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同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这也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商品拆封后是否仍能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定的问题提供了具有实操意义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