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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第三期

发布时间:2024-07-14 13:14:10 作者:佚名   来源: 安徽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期我们将聚焦预付式消费、个人信息采集等亮点内容进行解读。

  

  亮点七:

  针对预付式消费增加商家提前告知义务

  娱乐、健身、美容、餐饮各类生活场景中广泛存在预付式消费,与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相比,其最显著的特征是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付款。由于商业预付卡监管不严、缺乏风险防范机制,时常引发大规模投诉纠纷。

  《条例》第二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增加了“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停止收取预付款”的要求和“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提前告知义务。针对消费者办理会员后服务质量降低等现象,《条例》第二十二条前两款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亮点八:

  针对个人信息经营者不得过度收集

  如今消费者越来越注重个人信息保护,一些App过度采集使用个人信息成为近年来的消费维权热点问题。

  《条例》重申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经营者收集个人信息需遵循合理必要的原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处理包含消费者的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亮点九:

  针对消费者不当退货进行合理约束

  前不久,一演出服批发商家发帖称宁夏银川一学校拍下80余套演出服,使用完后集体退货。导致商家面临二次销售困境,给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

  考虑到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常常身处相对“弱势”地位,以及网购陷阱乱象,对于消费者给予特殊关照和保护有其必要及合理性,但此种“倾斜性保护”如果被用于牟利目的,引发滥诉或是给经营者造成持续性的多维过重打击,也背离了诚实信用的价值导向。因此《条例》合理增设和明晰经营者义务的同时,在不少条款中也强调了对于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关照,以及对于消费者维权方式的合理约束。

  针对消费者维权方式和目的,《条例》首次规定投诉举报需依法行事,并在条文中多次使用了“理性维权”“依法维权”等措辞,明确增设概括性要求,即第二十七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针对“七天无理由试穿”“霸王餐”等不当退货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强调,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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