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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度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19 05:51:39 作者:佚名   来源: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湖南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聚焦民生和消费领域中的热点问题,商业营销中的焦点问题,重要商品和要素市场中的难点问题,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医药购销、网络教培等重点领域,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现公布一批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一、长沙睿眸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及马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设备源代码是权利人自主研制的重要的信息技术,属于公司的机密级信息,代表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现实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泄露可能会使公司权益或利益遭受较大损害。

  基本案情: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马某在任公司研究所副所长期间,带领团队成功研发泵车遥控器源代码。马某在与权利人签订了保密协议,且明知遥控器源代码是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将该源代码及其使用方法给予长沙睿眸。长沙睿眸在明知遥控器源代码为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依然获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从事泵车遥控器生产销售及维修业务。

  法律依据及处罚:马某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所指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章第四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8万元。

  长沙睿眸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所指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章第四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40万元。

  二、长沙善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格元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网络教育培训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而兴起的新兴业态,由于行业目前处于“三无三有”(无政策明确规定、无主管部门牵头、无行业标准规范,市场有空间、发展有潜力、群众有需求)的特殊情况,导致各类网络教培机构一哄而上、鱼龙混杂,省内网络教培领域投诉举报激增。全省市监系统聚焦信访纠纷化解,依法打击网络教培机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有力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长沙善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免费公开课向客户推销短视频教学课程。当事人在公开课中通过虚构讲师资历、销售状况,课程效果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短视频教学课程。

  法律依据及处罚:长沙善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指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3922.92元,罚款800000元,罚没共计833922.92元。

  基本案情:湖南格元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短视频运营网络培训活动,在通过公开课中虚构“第一个星期收入1000+、第二个星期收入3000+、第三个星期收入7000+、第四个星期收入10000+”“百分百学会、百分百涨粉、百分百赚钱,必定赚回学费,第二个月得到自己想要的收入1W”等培训效果和收益,并利用虚假案例作推荐证明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短视频教学课程。

  法律依据及处罚:湖南格元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指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594.07元,罚款500000元,罚没共计517594.07元。

  三、辰溪县人民医院、岳阳市宝鑫医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商业贿赂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交易秩序,影响风清气正营商环境。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监管执法力度,形成强监管的社会震慑力,对推动经营者增强守法经营意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2002年,辰溪县卓越置业有限公司与辰溪县卫生局签订辰溪县人民医院租赁经营合同,辰溪县卓越置业有限公司负责辰溪县人民医院的经营。2019年10月10日,辰溪县卓越置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湖南省博仁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承包期间内上述两家企业均以辰溪县人民医院的名义对外提供医疗服务。2021年11月30日,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书显示辰溪县人民医院2019年向辰溪县卫健局某领导行贿三十万元,以取得对其医院的支持与照顾。

  法律依据及处罚:辰溪县人民医院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所指的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600100元。

  基本案情: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对湘阴县康复医院院长易某作出刑事判决,相关材料显示,岳阳市宝鑫医药有限公司为谋取交易机会及竞争优势,多次向湘阴县康复医院院长易某行贿,以扩大与湘阴县康复医院的业务往来规模。

  法律依据及处罚:岳阳市宝鑫医药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所指的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3524.4元,罚款110000元,罚没共计203525.4元。

  四、邵阳市金台酒厂商业混淆案

  经营者通过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使自己的商品被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欺骗、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邵阳市金台酒厂生产出品的“中国动酒”通过在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上对劲牌有限公司产品“中国劲酒”进行模仿,使两者反映出的整体形象近似,足以让消费者将“中国动酒”误认为“中国劲酒”。

  法律依据及处罚:邵阳市金台酒厂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指的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没收“中国动酒”24件,罚款135060元。(供稿:价监竞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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