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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二版)的通知》全文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27 14:28:02 作者:佚名   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第二版清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施行以来,市市场监管局转变监管理念,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改进执法方式,为优化本市营商环境不断作出新的努力和探索。2020年7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试行)》。3年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落实轻微违法容错纠错清单,适用较多数量的业务领域是食品安全监管、广告监管、公平竞争执法。但是,第一版清单受制于旧版《行政处罚法》,适用面窄、范围有限。同时,对于“初次违法”、“轻微”等条件的界定及相关适用程序还需完善和细化。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完善容错纠错清单制度,我局对第一版清单进行修订,制定了第二版清单。

  二、第二版清单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本文件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

  三、第二版清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第二版清单的出台,是我局大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深化柔性监管方式,不断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对依法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容错纠错,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执法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四、《通知》及第二版清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共有六部分,第一部分为基本原则,明确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社会共治等四项原则;第二部分规定了适用条件及判定标准,明确适用条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明确了“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的判断标准;第三部分为适用程序,明确了立案前、立案后的程序要求;第四部分为适用规则,确定了三项规则:一是清单内行为适用规则,二是清单外行为的适用规则,三是针对同一条款进行减轻行政处罚的案件,统一处罚尺度的适用规则;第五部分为工作要求,明确了积极组织实施、鼓励探索创新、强化指导监督、加强统计分析四项工作要求;第六部分说明了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99号)同时废止。

  《通知》的附件为第二版清单,明确了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以及具体的适用条件。列举了149项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并明确具体的适用条件。共涉及14个业务领域,涵盖食品安全、网络交易、广告监管、企业监督、公平竞争、产品质量、商标、专利、商务、合同、计量、认证、标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五、第二版清单的创新亮点体现在哪里?

  一是强调“三效统一”。第二版清单的制定和实施,是我局大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的重要举措。让执法不失力度,又彰显温度,实现执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二是明确“免罚慎罚”能用尽用的工作要求。贯彻《行政处罚法》关于轻微免罚、初违慎罚的精神,将市场主体易发、多发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第二版清单予以规范。同时规定针对未列入第二版清单的其他违法行为,经核查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情形的,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

  三是工作标准进一步细化。对“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危害后果轻微”等适用条件予以细化,明确不适用第二版清单的程序要求,尽可能统一执法尺度,禁止基层适用随意、同类案件存在严重偏差。

  四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基层及人民群众反映较多的食品安全监管、减轻处罚等问题反复研究论证,并在文中作出回应。如规定对于在第二版清单内但经调查核实后认定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案件,如果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依法决定减轻处罚。针对同类案件依据同一条款进行减轻行政处罚的,各区局应当结合辖区实际,统一处罚尺度,涉及多个区的,由市局统筹考虑区域差异,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指导,避免处罚畸轻畸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原文链接: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zcjd/202308/t20230822_3228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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