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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适用清单的违法行为是否必须立案?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办案单位在立案前核查阶段,可以查清事实,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可以不予立案。但应对当事人督促整改和教育,需要责令改正的应当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可综合运用行政指导方式,积极引导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于在清单内的违法行为是否都要适用容错纠错机制?
《通知》要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能用尽用”原则积极适用清单,在查处清单中所列违法行为时,符合适用条件的原则上都应适用。但对于在清单内,经调查核实后认定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案件,经审批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三、在清单内的违法行为经调查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但符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减轻行政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如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内的违法行为,经调查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决定减轻行政处罚。
四、对于清单外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容错纠错机制?
第二版清单将市场主体易发、多发的轻微违法行为予以纳入规范,对于未列入清单的其他违法行为,经核查后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
五、如何判定是否为初次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版清单中所称的初次违法,是指未发现当事人两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应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综合执法办案平台等途径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