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法制网!

美味椰子竟已变质?购买“易开椰”要注意!

发布时间:2023-07-26 19:26:35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案件简介】

  近日,王女士向湖州南太湖新区消保委反映,在一水果店花费20元购买了两只佳农牌易开椰,购买时商家保证是新鲜椰子。回家之后,王女士将一只椰子打开给一周岁左右的孩子食用,孩子食用后没多久就出现腹泻的症状。撕开椰子外层塑料包装后才发现椰子外壳已经发黑,疑似变质。王女士立刻找到该商家要求赔偿,在交涉无果后,遂向湖州南太湖新区消保委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湖州南太湖新区消保委康山分会工作人员接到该投诉后,立即与双方进行沟通,并到被投诉方现场了解情况。初期调解中,王女士表示自己曾多次在这家水果店购买水果,并且购买时商家对其明确承诺过椰子是新鲜的,自己才会拿回去给孩子食用。结果食用之后导致孩子肠胃功能紊乱,持续腹泻,而且孩子还小,自己非常担心会不会对孩子的身体产生影响,王女士要求商家支付孩子身体检测的费用。商家表示现在天气热,水果容易腐败,而且这种易开椰外部有塑料包装包裹,肉眼无法分辨变质与否,但是自己确实存在问题,对给王女士孩子身体健康造成影响表示抱歉,并愿意承担医疗费用。

  经工作人员组织双方现场调解后,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投诉方赔偿投诉人医药费共计3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此消费纠纷调解成功。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商家销售变质的椰子,造成了消费者身体损伤,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依法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商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警示】

  南太湖新区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注意检查商品的质量安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炎炎夏日,食品更易腐败变质,消费者要注意购买的食品、饮料等的新鲜程度、贮存条件、质量状况等,购买回去后按要求存放和食用。

  2.消费者因购买变质过期商品使用受到损害时要保存有利证据,保存好经营者出具的小票、商品变质的证据和医院检查证明等,以便事后维权之用。

  3.消费者产生消费纠纷时,应及时与经营者交涉,达不成和解时,可向消保委寻求帮助或拨打12345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请求调解。


原文链接:https://www.zj315.org/News/ArticleDetail.aspx?iIY2ISQvqODRzv%2BMytTmNQ==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商品“缺斤少两”,你怎么看? 下一篇:16款电动冲牙器比较试验结果:台式冲牙器总体清洁效果优于便携式冲牙器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法制网 dj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326133605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