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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对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发布《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清理结果》)。为方便公众了解《清理结果》,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为什么要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答: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3〕11号)要求,对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清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六章的要求组织清理。
三、哪些文件属于清理的范围?
答:以省市场监管局名义制定的41件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的标准有哪些?
答:以《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为标准,对内容合法、适当,仍然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予以保留;对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不一致的,予以修改;对已被替代,或者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规定的,或者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予以废止;对规定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宣布失效。
五、清理工作如何开展?
答: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征求了负责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处室的意见。法规处对各起草处室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再次征求各起草处室意见,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局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发文公布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六、清理的结果是什么?
答:经清理,3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适当,仍然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予以保留;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发生变化,文件内容需进行相应修改,予以修改;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已废止或已被其他文件替代,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