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打假法制网!

《关于做好市场主体迁移登记“一件事一次办”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10 04:03:03 作者:佚名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破除经营主体迁移障碍,提升经营主体迁移便利度,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市场主体迁移登记“一件事一次办”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经营主体迁移是指经营主体因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或因经营主体类型发生变化,超越原登记机关地域管辖范围或级别管辖权限;或者其他原因,需从原登记机关迁移至新登记机关的情形。近年来,经营主体迁移“多头申请”“多次跑路”现象频发,经营主体常常面临“迁移难”“迁移繁”“迁不动”等问题。为破除经营主体迁移障碍,我局深入开展对原有企业迁移制度机制的研究、梳理、评估,通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压减办理环节,缩短迁移时间,压缩调档时限,拓宽办理渠道,切实推动迁移流程系统性重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印发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压减办理环节,缩短迁移时间。为破解经营主体迁移登记“多头申请”“多次跑路”现象,实现经营主体迁移登记“一件事一次办”,将经营主体申请迁移、调档、变更登记(备案)三个环节合并为一次办理。将原来的“至少跑3次”变为“最多跑1次”,经营主体直接向迁入地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有效减轻了经营主体办事负担。

  (二)创新工作机制,压缩调档时限。畅通迁入地、迁出地数据传输通道,推动登记档案与登记业务的数据融合。迁入地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迁入决定,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在线送达《准予迁入调档函》后,即可通过档案查询系统查看该经营主体的登记档案影像资料,并根据影像资料依法为经营主体办理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在线收到《准予迁入调档函》后,即可于20个工作日内,将该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档案移交至迁入地登记机关管理。

  (三)拓宽办理渠道,优化登记方式。建立经营主体迁移登记业务“线上+线下”办理模式。线上申请办理迁移登记的经营主体,可登录“四川省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进入迁移业务模块同步提交迁移调档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线下申请办理迁移登记的经营主体,可向拟迁入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迁移调档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

  三、特色亮点

  (一)重塑流程,精简办事环节。统一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内容,将原迁移登记中的流程环节进行整合,通过提供更加高效的服务、更加便捷的体验,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

  (二)融通数据,提升办事效率。依托企业档案数据库,建立起“一企一表一档”的数据联动机制,联通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数据信息通道,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

  (三)双线覆盖,拓宽办理渠道。以企业群众办事需求为导向,进一步丰富办理渠道方式。对线上迁移办理流程进行优化升级,打造“省内迁移”业务模块,实现经营主体迁移登记全程网办。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91/2023/7/3/0fd0f4de539e4e9a87f1aa0de574f64f.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上一篇: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市场主体迁移登记“一件事一次办”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解读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打假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打假法制网 dj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37 15311203802 010-53326578
监督电话:1326133605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spaqfz@163.com  客服QQ:2477399413 通联QQ:224356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