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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消保委提醒:食品异物维权 证据收集是关键

发布时间:2022-09-25 04:20:15 作者:佚名   来源: 浙江消费维权网

  【案情简介】

  

  日前,消费者黄先生反映,他在某家小炒店用餐时发现其中一个菜品中有一颗异物疑似老鼠屎,认为是该店厨房卫生状况不达标,导致上桌的菜品内出现异物,要求该店作出赔偿。小炒店经营者表示菜都经过清洗,烧制过程中也可能有老鼠屎,认为黄先生将烧焦物质误认为之,该店拒绝赔偿。双方对争议事实存在不同意见,次日,黄先生向温岭市消保委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件后,温岭市消保委联合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派出工作人员迅速开展调查,经过工作人员现场查看,该店卫生环境尚可,因缺少当时的菜品,最终导致核查工作无法开展。首先,黄先生当时并未对问题菜品采取拍照、封存等取证行动,也无法对当时就餐情况提供相关人证物证,致使“食品是否存在异物”的核查工作无法进行;其次,由于黄先生是次日向消保反映问题,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该小炒店时,店内卫生状态较好,厨房内无视频监控等设备,致使“就餐当日厨房卫生是否达标”的核查工作无法进行。消保人员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虽对食品异物存争议,但小炒店同意就黄先生在店内不愉快的就餐经历给予补偿,退还一半用餐费用,双方和解。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消费者在外就餐过程中若在食品中吃出异物,可以先找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协商维权;协商不成,可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维权;最后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索要赔偿,但需及时获取和固定证据。

  

  【消费提示】

  

  国庆长假即将来临,消费者外出就餐时应选择安全、卫生的餐饮单位,如就餐过程中发现食物内有异物,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但应该保留好食物样品和就餐证明等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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